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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资产管理

  本集合计划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通过有效的大类资产配置和个股精选,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集合计划资产在管理期限内的稳定增值。

  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专业化投资与研究团队共同管理,通过持续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把握潜在投资机遇,同时在市场出现较大风险时,通过严格的止损制度和仓位警示系统等为委托人控制风险。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将不断深入调研和挖掘未来热门投资主题和投资主线,提前布局,竭力抓住资产升值机会,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率。

  本集合计划的有着灵活的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设定,在证券市场走强时,能够通过加大组合资产投资比例获取上涨带来的收益。在市场低迷时,能够通过主动降低仓位和优化投资配置减少下行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基金、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短期融资券、交易所上市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权证等,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0%,其中权证不超过3%。 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80%。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开放日投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超过投资比例发生日起在具备调整可能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集合计划对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进行动态资产配置,属于混合型理财产品,风险高于货币市场类、债券类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合积极型投资者长期投资的需要。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具备一定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且在参与集合计划之前,均为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及资产管理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规则,本集合计划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为“积极型”的投资者推广。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本计划存续期八年。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本计划到期清算终止或进行展期安排。

  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择机进行推广募集。推广期为管理人开始推广销售之日起,到管理人公告认购参与结束日的时间段,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网点进行推广,推广机构为南京证券、交通银行。本集合计划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体进行公开推广。

  本集合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元人民币;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份。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剩余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日。集合计划成立后前三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期满后每月15日至19日为开放日(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

  例如,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于2011年3月8日,则首轮开放日为2011年6月15日至6月21日;

  例如,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则首轮开放日为2011年6月20日至6月21日;

  例如,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则首轮开放日为2011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管理人根据其年化收益率(R)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退出(或清算)资产中提取,按累进方式计算,以现金支付。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的目标规模为3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部分)。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采取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方式,以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

  当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对当天认购的委托人按照委托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确认,直到接近或者达到目标规模上限为止。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在封闭期内管理人每周公告一次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封闭期结束后,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公布前一个工作日的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并报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并报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上述报告中的财务数据经托管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方可披露,披露于管理人的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并报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托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并报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上述报告放置于管理人的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管理人在每一年度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该报告放置于管理人的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本集合计划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邮寄。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期间参与和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

  集合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集合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曾任职于财通证券研究所、西部利得基金研究部,曾担任南京证券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现任神州3号、神州4号投资主办。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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