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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号政采标讯 ¥136万 南京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竞争性磋

  原标题:解放号政采标讯 ¥136万 南京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竞争性磋商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天津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财采〔2020〕13号),并随通知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强调,预算单位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的“采购意向公开”专栏,填报采购意向文本,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发布。有条件的主管预算单位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在各公开媒体上发布同一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和内容应保持一致。发布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的采购意向为准。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42类137项禁止行为。

  负面清单明确93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禁止行为。包括在设置资格条件时,禁止设置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歧视中小企业的门槛;在设定采购需求时,严禁提出超预算、超资产配置标准、超办公需要的需求;在设置商务条件时,严禁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在设置评审因素时,严禁设置优、良、中、差等未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在评审过程中,严禁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在采购执行中,严禁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在签订合同时,严禁不按时签订合同、不及时支付资金。

  明确15项评审专家禁止行为。在入库时,严禁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材料。在评审开始前,严禁评审专家私自接触供应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评审过程中,严禁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结束后,严禁评审专家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明确29项供应商禁止行为。在采购过程中,严禁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提供虚假材料、与其他供应商围标串标谋求中标。在中标后,严禁供应商不及时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虚假、恶意投诉等。在合同签订后,严禁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程序规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3号)等规定,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信用修复是指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排除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名下的信用信息或缩短失信记录公示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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