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平台诱导分享判赔500万元!南京中院发布护航数字经济典型案例
互联网平台已经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诱导分享不仅会扰乱互联网平台的公平竞争环境,还侵害了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6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发布全市法院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记者注意到,在入选案件中就有一起“利用微信平台诱导分享案”,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对此作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的判决。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江苏法院认定“诱导分享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首起案件。
某公司通过运营“小裂变”网站以及“小裂变”微信公众号等,针对微信平台的公众号、小程序、社群、个人号等,“订制”提供诱导性分享涨粉、突破群发限制、突破添加好友人数限制、拦截潜在投诉等功能及服务,并在运营过程中私自抓取及利用微信用户信息。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广州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认为,被告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并销售的“公众号裂变”“小程序裂变”等产品,均系诱导分享工具,其实施的前述行为违背了用户真实意愿,在相应诱导利益驱使下,分享者将相关信息多次、反复推送给与该信息不相关的其他用户,影响了用户对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以及对微信平台的使用体验。同时,这些诱导分享行为还会不正当地占用、其他经营者群体通过正当竞争获取用户流量、资源的机会,扰乱了微信平台建立的公平竞争环境,削弱了微信平台的竞争优势,进而削弱微信平台的商业利益,损害了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庭认为,被告公司通过诱导分享方式影响微信平台用户及经营者的正常选择,并针对微信平台运营规范所实施的干扰、对抗,以及其抓取用户信息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介绍,该案系江苏法院认定“诱导分享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首起案件,不仅对微信平台运营的竞争利益予以维护,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更维护了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打击、规范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服务典范城市27条措施”,将“推动数字经济依法健康发展”列为其重要内容。南京中院在6月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相关情况。
围绕服务高水平建设数字经济名城,“27条措施”提出完善数据产权、数据隐私等司法保护机制,依法审理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案件,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合理界定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重点举措包括助力构筑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链接枢纽、助力建设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助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助力打造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助力绘就美丽中国的南京画卷、助力提升历史文化名城世界影响力、助力塑造共同富裕的民生幸福标杆、助力走出特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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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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