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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最高每平方米奖补1000元

2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等。《办法》将于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官网显示,去年7月,财政部、住建部启动了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申报工作。宁波市以制造业大市、近年流入人口排名前列等优势,成功入选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此后三年,宁波市每年可获中央财政8亿元,共计24亿元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

按照《办法》内容,此次奖补的支持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即项目补助类和管理完善类。其中,项目补助类分为“支持租赁房源筹集建设”、“扶持专业化租赁机构”。

具体来说,支持租赁住房筹集包括了新建类项目、改建类项目以及盘活类(托管式租赁住房、居间式租赁住房)。

对配套完善的新建租赁社区按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补,对其他新建类项目给予800元/平方米奖补。奖补资金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给予50%的奖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再给予40%的奖补资金,在租赁平台完成租赁房源登记后给予剩余10%的奖补资金。

改建项目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建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取得改建审批后先给予50%的奖补资金,完成改建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40%的奖补资金,在租赁平台完成租赁房源登记后给予剩余10%的奖补资金。

盘活类托管式租赁住房,房源经装修改造的,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造装修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

盘活类居间式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最高150元/套(间)给予一次性奖补,且不与其他筹集建设类房源和运营管理类项目同时享受,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

在扶持专业化租赁机构方面,规范运营管理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年且不高于120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运营管理奖补,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租赁住房智能化改造方面,包括安装使用智能门禁、智能水电表等设备,按不高于300元/件设备给予奖补,奖补额度不超过设备实际采购成本。

管理完善类分为“支持住房信息平台建设”以及“支持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租赁信息等平台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实际中标价及相关合同支付。第三方商业平台与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数据推送的,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奖补。

支持租赁住房相关工作方面,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基础性及应用性研究、造价咨询、专家评审、跟踪审计等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等相关工作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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