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离单位远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租?涉嫌违法!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这本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有人钻空子,将房屋出租牟利。
近日,航头镇城管中队接到投诉,在航昌路某小区内,有人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租,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一起去了解下
航头镇城管中队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周某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租给张某赚取租金,涉嫌违法。
原来,当事人周某由于在市区上班,居住在航头镇不方便,就将上述地址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租给了张某。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法出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又拒不整改的,房东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执法人员约谈了房东周女士,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后,周女士也表示愿意配合整改。
此时案件又碰到了新问题,租客张某以租房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于是,执法人员将双方约到居委会协商,在居委会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房东周女士赔偿租客经济损失1万元,张某也承诺在一周内搬离这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鉴于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深刻,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并积极整改,决定免于对其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去年3月起,上海的房屋管理执法事项划转城管执法部门,其中涉及街镇房地产管理的有49项。此次对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处罚,进一步表明了浦东城管对于这件“新鲜事”的鲜明态度。下一步,城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并严控中介租赁源头,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提醒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等违法行为。如发生以上违规行为,逾期拒不整改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浦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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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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