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受害女童律师:王振华的律师要求对其无罪释放,并恢复上海市
6月16日~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历经16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在中国长安网发表文章《审判长解读: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王振华代理律师陈有西在6月18日发表“律师声明”透露,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陈有西等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也引起很大争议。
受害女童代理人是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6月18日晚,计时俊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透露了庭审过程,并就陈有西发表的“律师声明”中的内容表明自己的观点。
计时俊称,现在希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上海二分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该案抗诉,让王振华获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
他们认为女孩处女膜破裂属于“陈旧性破裂”
中国新闻周刊:陈有西在声明中质疑为女孩做鉴定的司法机构资质,对此你怎么看?
计时俊:上海这家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部,如果他连司法部的鉴定机构都怀疑,那上海还有什么鉴定机构?为女孩做鉴定的上海某医院的医生,是一名已有16年执业经验的妇产科医生。我不明白对方律师为什么连这样的医生都质疑。
中国新闻周刊:陈有西律师在声明中不认可女孩有阴道撕裂的情形。他在庭审时,也这么认为吗?
计时俊:法医跟对方律师说过,处女膜是阴道的一部分,处女膜破裂属于阴道撕裂伤,这种伤害属于轻伤二级。但陈有西在庭审时,还是认为阴道撕裂应该是血淋淋的,就像有个东西割伤了一样。
中国新闻周刊:对方律师是否认可女童处女膜破裂?
计时俊:他们认为这名女孩处女膜破裂属于“陈旧性破裂”。
中国新闻周刊:他们所说的“陈旧性破裂”是指什么?
计时俊:他们认为女孩之前有过性行为,与王振华无关。庭审时,我听到这话很气愤。我说,你认为9岁女孩就有过性行为,是哪个脑子想出来的?再说,医生、法医根据女孩阴部血肿和阴道壁擦伤等已经证明,这是新鲜的破裂。对方律师还问鉴定机构为什么不拍照,我当庭反问,对隐私部位的鉴定怎么拍照?
中国新闻周刊:陈有西在声明中称,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王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王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你怎么看待这个说法?
计时俊:陈有西认为,这13分钟里,头1分多钟王振华没有猥亵,后面有大约4分钟王振华在上厕所。其中还有大约3分钟,女孩也证明王振华没有伤害他。这样算下来,剩下的时间大约5分钟。
陈有西在庭审时表示,五分钟内不会对女孩做那么大的伤害。我反问他,猥亵罪有法定时间吗?你认为猥亵时间需要多少时间?用手指侵害女孩阴道,需要几分钟吗?
中国新闻周刊:陈有西在声明中还称,有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你怎么看这些结论?
计时俊:这些人的“结论”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不是合格的刑事案件证据,没被法庭采纳。
“我不相信王振华上诉后能翻案”
中国新闻周刊:庭审时,王振华承认猥亵过女孩吗?
计时俊:王振华只承认他对女孩有搂搂抱抱的行为,不承认对女孩造成过任何伤害。他称“我作为长辈,不能抱抱孩子吗?”事实上,只要出于性目的,哪怕是只发生搂搂抱抱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猥亵罪。
中国新闻周刊:有报道称,王振华的律师曾表示,王虽有嫖娼行为,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所以坚决不能碰幼女。
计时俊:王振华是碰了女孩后,知道女孩妈妈要报警,当晚查法律才知道性侵女童的严重性。庭审时,王的律师还表示,难道查法律有错吗?法官反问,那王为什么这个时间点查法律呢?
中国新闻周刊:有媒体报道称王振华有过“翻供”的行为。陈有西则在声明中称,王振华没有翻供。并强调,从侦查阶段到检察阶段,再到庭审阶段,王的供述稳定一致。据你了解,王振华是否有过“翻供”?
计时俊:不能根据一个人自始至终都没有翻过供,就推断出这个人的话就是真话。王振华确实自始至终都在回避对女童有过猥亵行为的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方的笔录上,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他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这个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去年报道此案时,获知王振华主动去了派出所。这个情节有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计时俊:去年案发后,他接到派出所通知后,的确是主动去了派出所。但是自首行为要求满足“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两个条件。他没有如实陈述,所以未被认定自首。
中国新闻周刊:判案法院发文称,“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你认为该案中,王振华的行为有没有恶劣情节?
计时俊:王的行为具有恶劣情节,应对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目前法律中这个“恶劣情节”如何定义,是指猥亵了两三个女孩?还是造成了女孩阴道撕裂?还是打了她一顿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现在对方律师也是在利用了法律漏洞。
本案中,王振华造成了受害女孩阴道撕裂,而且庭审时,他始终不认罪,至今也没有对女孩的伤害进行弥补等行为。这难道都不属于恶劣情节吗?
中国新闻周刊:现在王振华已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对此你怎么看?
计时俊:在中国现有的猥亵单个人的案件中,该案做出了顶格量刑。一般情况,猥亵单个人,判决三年左右。有些人赔钱后,取得受害人谅解,甚至只判决一年。本案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我不相信王振华上诉后能翻案。
中国新闻周刊:一审已经做出判决,下一步还有什么打算?
计时俊:这个案子是国家公诉案件,作为律师,我们没有权力上诉。只能由公诉机关进行抗诉。因为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法官已经判了五年了,符合了公诉机关的建议。所以,现在普陀检察院也没理由抗诉。我现在还要继续研究一下相关法律,看看上级的检察机关有没有可能性对该案抗诉。
中国新闻周刊:如果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话,他的量刑会不会加重?
计时俊:上级检察院抗诉的话,他可能获刑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我现在的目标就是,推动上海二分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
中国新闻周刊:听说王振华最早聘请的是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的林东品律师,但后来林退出了?
计时俊:据我所知,王振华要求林律师给他做无罪辩护,林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就主动退出了。
中国新闻周刊:王振华的律师除了给他做无罪辩护,还提到了什么要求?
计时俊:王的律师要求法庭对王振华做无罪释放,还表示要恢复王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劳模等所有荣誉。也就是说,陈有西和李肖霖要为王振华彻底平反。
中国新闻周刊:周燕芬是王振华案的共犯,周的律师为她做的也是无罪辩护吗?
计时俊:王振华和周燕芬各自有两位辩护律师,这四位律师都是王振华出钱聘请的,周的律师是配合王振华做无罪辩护的。但是,周的律师开始态度不确定。法官要求他们明确到底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他俩只能称,在为周做有罪辩护。
女孩有时听到“上海”就会大哭
中国新闻周刊:此案中,女童方面,为什么没有提出民事赔偿?
计时俊:我们只是要求严惩王振华,没有提出民事赔偿,是因为按照刑法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而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的钱也只是直接经济损失。该案中,受害女童的验伤等费用都是国家出钱的,相关心理辅导的费用来自公诉机关,因此,受害方几乎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再说,在这起性侵案件中,女孩连衣服等都没有被撕坏,所以只赔经济损失的话,可能只有一两千元。如果我们提多了,对方又必然说我们敲诈勒索。
中国新闻周刊:王振华自始至终没有提过对女孩赔偿的事吗?
计时俊:王振华和新城集团至今没有对女孩做出赔偿。王振华在笔录上多次说过“我没有罪,为什么要给钱?”庭审时,王振华始终说自己无罪。
中国新闻周刊:庭审时,受害女孩和其母亲出庭了吗?
计时俊:她们都没有出庭。按照规定,因为是未成年人,女孩没有出庭。我们预料到,庭上可能遇到人身攻击,我们担心女孩母亲在法庭上情绪失控,所以我劝女孩母亲不要出庭。
中国新闻周刊:案发快一年了,现在受害女孩状态如何?
计时俊: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毁掉了。女孩现在拒绝接受心理治疗,检察官已经让心理医生去看过她几次了,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在路上,她看到一对情侣手牵手,就会问妈妈,这个男的是不是坏人?女孩的学习成绩,从先前的班级前十名变成倒数后两名。她的老师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就给女孩父母写了封信,说孩子成绩下滑,父母怎么不管一下。但孩子家长又不能把实情告诉老师。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这对她今后的成长会产生什么影响?
计时俊:对这个女孩更严重的后果现在还没显现出来。因此,对她的心理矫正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我之前从来不给案件的代理词取名,但这次我给本案的代理词中取了个名字叫“13分钟的永夜”。这13分钟对她而言,是一辈子醒不来的夜。我在庭上说这份代理意见的时候,我是哽咽的,检察官也是哽咽的。
中国新闻周刊:你希望该案能起到什么警示?
计时俊:我跟法官和检察官都说过一个问题,你们今天面对的是一个被害人和两个被告人。但是,要知道中国还有很多这样的被害人。我们要让这个案子,变成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一个范本,让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成为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篇檄文。不论是富豪,还是什么人,都应从该案中知道一个道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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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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