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生活资讯  信息

南京市物价局 财政局 教育委员会 劳动局关于转发省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对我市各类培训收费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0]120号、苏财综[2000]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培训班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派、部队、其他非企业组织及企业、个人办学者,均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对象。

  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向市、区、县教委或市劳动局申请并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报送《各类培训收费报核表》或《各类培训收费备案表》,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办班收费。

  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收费时一律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收据》。所需票据分别由市、 区、县财政局提供,各办学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完整开具票据,票据不得串用,不得使用不规范票据。

  四、军队所属单位(含医院、院校、幼儿园、各种学会和协会等)举办的各种培训收费,应使用由财政部监制,军队后勤财务部统一印制,并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专用章”的收费票据,并接受军队后勤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江苏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自1995年制定以来,各地执行情况较好,但有些办学单位仍存在着乱办班、乱收费现象,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培训秩序,也加重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学员的负担。为加强我省各类培训收费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单位和学员负担,现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收费标准的制定按照与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本着既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又照顾到广大学员的经济承受能力,以收抵支、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社会的原则制定。

  以上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

  三、党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管理组织)系统内培训原则上不收费;行政事业经费有困难,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已交纳管理费的系统内人员进行的业务培训,不得收费。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派、部队和其他非企业组织等举办的各种培训班,须持有关部门办班审批手续于办班前十五天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报核收费标准(培训收费报核表见附件一),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收取费用。

  3.企业、个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幅度,由办班单位测算具体收费标准,于执行前十五天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二)。

  4.省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属于市、县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5.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派、部队和其他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收费时,必须使用税务,依法纳税。办学单位必须在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以内向办学审批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六、各级物价、财政、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办班和收费标准未经审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按管理职能权限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教计(1995)30号、苏财综(1995)170号文件同时废止。

  HRoot(包含移动应用、网页版)是一款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内容推荐引擎,内容全部来自内容账号在HRoot内容平台自行发布或授权自动抓取,HRoot不生产内容。以上的本文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机构/发布人、内容账号所属机构或所属人自身观点,不代表HRoot观点或立场。本文内容账号的发布机构/人信息请点击本文标题下方的发布机构/人名称以了解详情。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