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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的政策提醒函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宁价规[2010]3号),维护我市商品住房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防止出现乱标价和乱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现就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的明码标价行为,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法律法规问题,提醒如下:

  商品住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每套商品住房按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要公开标示商品住房价格以及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装修状况、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公共设施配套情况等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并遵守相关的申报规定;商品住房销售要执行一价清制度,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政策查询地址:)

  二、商品房经营者有哄抬房价、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2、有价格欺诈或者哄抬房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有串通涨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提醒,希望能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自觉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为南京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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