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000421):监事会决议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7月18日(星期一)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
2022年7月21日(星期四),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3名监事全部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资格、条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监管政策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是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不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2、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现有财务状况、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本次债券发行的工作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并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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