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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排放机动车监控信息数据服务成交公告

  服务范围和要求:南京市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信息数据服务要求以满足公安320要求的双基识别基站为依托,对划定的环保限行区的车辆进行动态捕捉、实时数据采集,并传输至南京市高污染车辆限行平台,为交通执法处罚提供证据采集、存储和传输服务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

  1.中标(成交)金额100(含本数)万元以下:按中标(成交)金额1.5%收取, 服务费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标准计取;

  2.中标(成交)金额100(不含本数)万元-300万: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万部分按中标(成交)金额1.5%收取,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8%收取)服务费计算超过3万元,按3万元标准计取;

  3.中标(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上: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固定总价模式计算,单个项目服务费按定额30000元收取。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过程和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3〕28号)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可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将质疑文件,包括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送至南京市互联网+软件交易服务平台。

  2、自采购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中标供应商到南京市互联网+软件交易服务平台领取《中标通知书》,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到服务平台办理合同见证,如有疑问,请与服务平台经办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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