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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

  1、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转让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宁国资委产[2012]174号);2、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同意转让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的通知》(宁新工规[2012]022号);3、《?

  具体条件1、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为机电一体化工业设备研究、开发、销售(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须提供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3、对本次转让中涉及土地、房产的相关要求详见《关于同意转让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宁国资委产[2012]174号)。

  1、相关批文、决议:《关于同意转让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宁国资委产[2012]174号)、《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同意转让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的通知》(宁新工规[2012]022号)、《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宁机电董[2012]009号)、《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2年5月21日);

  2、审计报告:大信苏分专审字(2012)第014号、大信专审字(2012)第1-2287号;

  2、经产权中心审查,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3、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信誉保证金可抵作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需提供单位授权办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收据前往我中心办理)。

  1、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2、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②竞价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1%缴纳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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