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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煤矿因11项违法事实被罚19.8万元 此前曾两年两受罚

4月6日讯 (记者 王嘉浩) 据信用中国(陕西)4月1日消息,韩城市龙源煤矿因存在11项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罚款19.8万元。

据了解,龙源煤矿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抽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资料发现:矿井未设置机电管理机构;矿级领导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分管后勤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后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出入井检身制度中无出井检身内容、安全生产调度会制度中无风险研判内容要求,瓦斯检查制度中出现瓦斯抽采检查内容;操作规程中没有采煤机司机操作规程。

2.1102采煤工作面运顺个别单体液压支柱卸压,切眼用单体液压支柱替换U型棚未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及超前段单体液压支柱无防倒绳;1202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前10米未连锁。

3.矿井没有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瓦斯检查工未将1202运顺掘进工作面回风侧、440南大巷机电设备处的检查结果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

4.矿井在用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5.未每天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

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册30台,使用20台,但每次仅调校10台;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由个人进行保管,未由专职人员负责收发。

7.1202运顺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离工作面10米处。

8.未按规定每年对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1次、每6个月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1次。

9.没有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440大巷、1102工作面运顺等煤尘堆积超过2mm。

10.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未配备注浆泵、测斜仪等探放水配套设备。

11.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不深入:2021年第四季度至今,仅排查出“11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局部有积水“1条隐患。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二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一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四百九十三条、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3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决定对韩城市龙源煤矿及矿长做出共计19.8万的行政处罚,其中龙源煤矿罚款16,5万,矿长罚款3.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四罚〔2022〕4006-1;陕煤安监四罚〔2022〕4006-2。

此外,记者检索信用中国发现,龙源煤矿因甲烷传感器相关的违法行为而被罚的情况已不是首次。2020年7月31日,韩城市能源局安监三科对韩城市龙源煤矿进行了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韩城市龙源煤矿存在7月31日1点23分监测监控煤仓上口甲烷传感器故障引起超限报警,未及时更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被罚2.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韩)能局罚字﹝2020﹞第(3001)号;2021年12月2日,矿井监测监控工对龙源煤矿+440南翼回风新更换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时,未提前进入调校状态,导致传感器调校过程中发生超限报警8次,累计报警时长9分35秒,最大值2.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与检查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合计被罚11.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渭罚﹝2021﹞4013-1号、陕煤安监渭罚﹝2021﹞4013-2号。

对其罚款缴纳情况、未来整改措施,以及甲烷传感器故障多发的情况,记者致电龙源煤矿,但截至发稿,电话均为无人接听状态。

资料显示,韩城市龙源煤矿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板桥乡火炬村老窑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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