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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四区新落户人群住房限购政策,热点问题解答来了

为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经市政府研究,4月18日,南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 关于明确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新落户人群购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政策出台背景

2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5号),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

4月19日,市公安局出台《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具体内容详见http://gaj.nanjing.gov.cn/)

此次《通知》对适用《暂行办法》落户的人员,在购房政策方面进行了明确。

还有如下事项需要知晓

01

自落户之日起, 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02

多次以《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以 最近一次落户时间为准开始计算2年限制期限

03

通过《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人员 须至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04

办理落户后的 第二天方可办理四区购房证明。

热门问题解答

4月19日上午,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就热点问题一一解答。

一、此次户籍政策调整的背景和意义?

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深入部署推进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吸引更多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环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中“鼓励有条件的Ⅰ型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取消郊区新区落户限制”和《2021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中“城市要整体谋划、周密设计,统筹做好放开放宽落户、人才引进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的要求,此次四区落户政策调整,是我市探索放宽郊区落户限制的有益探索,为疏解老城功能、完善新城新区功能,逐步降低老城人口密度,提升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提供政策支撑。

二、《四区落户暂行办法》规定的落户条件?

答: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三、如何理解《四区落户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认可”?

答:按照《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申请落户,提交申请当月需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并且需达到连续缴纳六个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简单来说,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月,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如之前五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的,可视同在我市缴纳,累积计算。

四、如何提交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答:申请人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可在人社部门网站(网站地址:https://m.mynj.cn:11097/commlogin/,登录后在“征缴与权益记录”-“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中打印)、自助机或“我的南京”APP上,打印《南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曾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社保的,可至社保缴纳地人社部门或在当地社保APP上打印社保缴纳证明。目前,省人社厅正在开展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此项工作完成后,全省范围内人社部门将开具统一的社保缴纳证明。

五、如何确定落户地点?

答:按照省、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再社区户原则办理落户。

落户家庭户:申请人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人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落户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且所在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落户社区户:均不具备落户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的社区户落户,居住地址依据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信息确定。

六、向何处提交落户申请?

答: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

申请人在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单位设立集体户的,或在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户落户的,向房屋所在地、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的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家属随迁?

答:符合《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申请条件,且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满足《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退休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落户。

八、公安机关各级受理窗口的办理时限?

答: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九、入户申请表格在哪里下载?

答: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公示公告”栏,下载、打印《入户申请书》。建议申请人至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前先自行下载填写表格,准备好申请材料。

来源:南京房产微政务、紫金山新闻

责任编辑:小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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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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