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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可蓝多股东刘木栋违规减持902万股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2月24日讯 妙可蓝多(SH:600882)昨日披露了一份上交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因违规减持902万股公司股份,上交所对公司股东刘木栋作出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决定书发布日期为2021年2月10日。

决定书显示,截至2020年1月2日,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木栋持有2903821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9%,股份来源为协议转让。2020年1月2-17日期间,刘木栋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902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9%。

2020年1月5日,刘木栋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持有的568605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9%,并于2020年3月26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上述权益变动后,刘木栋持有公司股份20449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5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20年8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刘木栋于2020年5月18日-8月1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9022689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0%。

上交所指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预披露的相关规定。但刘木栋在不具有大股东身份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交所认为,刘木栋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具有大股东身份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继续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刘木栋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木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在决定书中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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