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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了新办法!

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了新办法!昨日(1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江苏高院

划重点:

1、探索建立典型案例制度,筛选公布调解及诉讼中具有警示示范作用案例,以案说法,剖析商品房领域痛点;

2、拓宽司法确认范围。将调解、支持诉讼司法效力从商品房纠纷拓展至其他,如装修、预付费等领域;

3、组建商品房专家委员会。拟召集建筑、设计、房产销售、律所等多领域专家,建立专家智库,对纠纷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供调解参考;

4、积极探索集体诉讼。消保委组织拟从商品房领域作为突破,从取证、专家意见、维权建议等多角度对集体诉讼提供支持。

一、《意见》起草的背景

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尤其是各地政府推出的商品房限价政策,购房者热情高涨,热度不减,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据统计,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三年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19462件,纠纷类型多为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或房屋面积争议。近年来,随着商品装修房进入市场,买卖双方就商品装修房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成热点,大批纠纷涌入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告多为同一个小区的购房者,被告均为该小区开发商,原告抱团诉讼,诉求大多相同。此类案件在法院有个俗称,叫做“批量案件”,少则几十件,多则成百上千件。三年来,全省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多达72931件,在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1.05%。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建商品房工程交付普遍延误,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纠纷将呈现新的高发态势。

住房作为不动产,既是老百姓的重要财产,也是重要的生活必需品。许多工薪阶层为了购买一套商品房,往往调动父母、子女甚至全家人的财力,所以住房问题是老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开发商面对小区购房者的集体维权或集体诉讼,往往轻易不肯让步,因此愈加造成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严重情绪对立。妥善处理此类矛盾纠纷,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协调化解,使开发商与购房者达成妥协谅解,快速解决纠纷,将购房者与开发商从旷日持久的纷争中解脱出来,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然而,这种美好的愿望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境况下,实现起来并不容易。

如何让此类纠纷在进入法院诉讼前,先经非诉纠纷化解渠道化解,以短平快的方式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我们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与省消保委多次沟通协商,共同出台了《意见》,旨在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之间建立一套沟通协调、联动配合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机制,钝化矛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促进江苏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二部分是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

《意见》的核心内容是第二部分,建立了六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例会协商机制,省法院与省消保委共同设立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

二是在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知识共享、经验共享机制,共同对商品房买卖领域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进行调处。

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同级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同级消保委解决纠纷;消保委可以推荐具备调解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同级法院特邀调解员,由该法院纳入特邀调解名册。

四是建立纠纷化解时限机制,消保委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是建立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消保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保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法院诉讼阶段,当事人无需对以书面形式固定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从而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六是建立纠纷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对突发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纠纷或群体性纠纷,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应当即时通告,派专门人员协调处理。

第三部分的工作要求,要求加大联动化解工作宣传力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知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一定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消保委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而且,消保委非诉方式协调处理,成本低、周期短、灵活性强、效果好,以此引导购房者以合法方式理性维权。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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