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起持刀杀害外籍留学生命案一审判了
2018年7月,南京碑亭巷发生一起黑龙江男子持刀杀害外籍留学生的命案,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于2018年7月11日晚发布通报称,当天凌晨2时47分,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碑亭巷南京卷烟厂附近打架。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外籍男子重伤倒地,随即通过急救中心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连续工作,初步查明:当日凌晨2时40分许,受害人莫某(男,26岁,外籍留学生)携女友途经碑亭巷时,与骑电动车的丛某(男,28岁,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因口角发生争斗,后丛某持刀行凶,致人死亡。
检方起诉指控称,2018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丛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碑亭巷138号附近时,碰擦被害人莫某引发纠纷。后丛某前往超市购买水果刀返回现场,持刀猛刺莫某胸背部,持U型锁击打其头部,致莫某摔倒在地。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被单刃利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夏某明知丛某犯罪后,将其窝藏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某出租屋内。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丛某、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丛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丛某纠集他人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夏某明知丛某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蔽住宿帮助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丛某在宣判前,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丛某故意杀人,手段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还具有持刀抢劫的前科劣迹,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社会经验较少、主观恶性较小,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南京中院判决被告人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权利终身。被告人夏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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