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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带钥匙引发的校园悲剧2013年南京航大“4·16杀人案”始末

  人际交往本就是一门大的学问,而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思想、背景、态度、个性、行为模式及价值观,因此即便是相谈甚欢的两个人也可能会发生矛盾,就算是相爱多年的恋人或夫妻,也可能因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然而人有时候不知轻重,在发生争吵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分寸,结果导致无法挽回的悲剧发生,对两个家庭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2013年4月16日晚9时许,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的学生蒋某返回宿舍,但由于他离开宿舍忘记了带钥匙,所以回来时需要有同宿舍的室友帮他开门,而蒋某的室友袁某待在宿舍内玩游戏,可能是没有听到外面的动静,又或者是暂时不想抛弃游戏,因此给蒋某开门晚了些。

  本来这事袁某开了门,蒋某进了宿舍就行了,袁某沉迷于游戏也没有很大的过错,可蒋某进了宿舍后却责备袁某开门迟了,袁某一听,心里面也不爽,当即就和蒋某吵了起来,蒋某也不甘示弱,紧接着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

  这事似乎没有那么容易解决,两个年轻人的脾气都有些冲,然而在两打出手的过程中,袁某瞥见了书架上的一把水果刀,当时他的脑子也没有多想,更多的是想要伤害蒋某的身体,令蒋某好看,便拿起水果刀捅向了蒋某的身体。

  但哪成想这一刀所刺的地方对十分重要,蒋某遇刺后瞬间没了动作,袁某一瞧,才知自己犯下了多大的过错,就算是一把水果都,也有可能置人于死地。尽管蒋某很快被送往了医院,但还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不少人可能疑惑,为什么在该案中,袁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但案发时,蒋某和袁某已经发生了肢体冲突,两个男生打架似乎也不是非常稀奇的事情,袁某在用到捅刺蒋某时并没有剥夺蒋某生命的打算,然而却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发生于2013年4月1日的“复旦投毒案”则不同,在被害人黄某中毒前,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已有投毒的打算,且林森浩作为医学专业的学生,应当对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有所了解,但却还是将其投入宿舍的饮水机,从而导致黄某中毒。

  并且在黄某被送往医院后,是林森浩为其做了B超检查,但林森浩却说:没有什么事。即使黄某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仍对自己投毒的事情只字未提,一直到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实上,随着一桩桩校园血案的发生,很多人开始重视起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大部分的人不可能脱离集体,因此与他人如何友好相处?也是我们在校园中通过实践而悟出的答案。

  有人说不打不相识,但打架很可能会使我们陷入危险的境地,如4·16南航学生被刺案,蒋某丢了自己的性命,袁某则锒铛入狱。2014年2月18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无期徒刑。

  而这样的结果,袁某的家属无疑是难受的,眼看着袁某即将踏入社会,前途光明,结果却进了监狱,就算袁某还活着,但他的人生已经完全改变。同样的,死者蒋某的家属对此也难以接受,蒋某甚至连重新开始的机会都没有,由于生命是不可逆的,因此一旦生命权被剥夺,其他权利也无从谈起,蒋某的生命永远的定格在了2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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