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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南京一女子喝醉后被男邻居带宾馆强行侵害女子崩溃报警

  作为一名妻子,在得知丈夫对另一名女子做出不法的行为后,其内心对自己的丈夫并非没有感到失望与愤恨,但她还得为自己的孩子着想,一想到孩子有一个作奸犯科的父亲,因父亲的行为而被他人另眼相待,甚至影响到未来的发展,该名妻子便做出了让人瞠目结舌的事情,她去求受害女子,试图用钱摆平事情,想办法为丈夫脱罪。

  在南京打工的小张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当QJ她的男人的妻子李某出现在自己的面前,表示愿意给她1万元,让她跟警方说她实际是自愿的时候,小张难忍心中的愤怒,觉得李某的做法不可理喻,因此小张没有同意。

  但李某苦苦哀求小张,将1万元强行塞进小张的包里,又说王某一旦脱罪会再给小张1万元,她对小张说自己的孩子才刚成年,她这么做并不是为了王某,但如果孩子有一个QJ犯爸爸,对孩子的将来是会产生影响,希望小张能够理解一个母亲的心情。

  不过李某显然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据该案的情况,小张报警称遭到了王某的QJ,警方经过侦查,确认犯罪事实存在,那么即使小张被李某说服,要求撤销,也是不可能撤销的。除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应当撤销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经查明,小张租住了王某邻居的房子,已婚的王某对年轻漂亮产生好感,并抱有不良的企图,曾追求过小张,对小张表示过只要小张愿意,他可以包养小张,但小张并不愿意与已婚男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明确拒绝了王某。

  不过作为邻居,小张不想与对方闹得太僵,没成想却是给了小张可乘之机,2013年,王某约小张吃夜宵,小张闲来无事同意了,然后就被王某明里暗里的劝着喝了不少酒,因此喝醉了。王某继而把醉酒的小张带到了宾馆,实施了不法的行为。

  在本案中,事发时小张处于性反抗能力削弱的醉酒状态,虽然从表面上看小张没有反抗、拒绝的表示,但王某趁人之危的做法仍可认定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再结合事发前王某对小张进行灌酒的行为,可认定王某具有QJ的故意。

  次日,小张从宾馆醒来,了解到王某对她做了什么后,崩溃报警。但由于报警及时,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存在。

  而小张被李某说动,去到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肯定也会把事情调查清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报假案诬告他人,企图让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经查明事实后,报案人要负刑事责任,所以不能把法律当儿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的是,妨害作证罪的“证人”,不应限于狭义的证人,而应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限于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翻译)。虽然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分为不同的证据种类,但这并不影响刑法将妨害作证中的“证人”作广释。

  到头来,李某非但没能帮助自己的丈夫王某脱罪,还可能让自己负上刑事责任,对孩子所造成的影响更大。

  不过如果李某的做法不是为了贿买受害人,企图让被告人脱罪,而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希望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我国刑法中,谅解书有着酌定从轻的效力。

  据了解,王某是个小老板,家里条件还是不错的,此事发生后,李某还没有想法与王某离婚,所以为了这个家着想,也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李某作出了贿买被害人的行为,但这种贿买证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诉讼正常进行,影响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李某并未得逞,王某依然还是要为自己QJ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另外QJ未遂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不可能因报案人要求撤案而撤案。

  李某的做法可能会获得他人的理解,是为了不让孩子受到父亲的影响,但该情况应该由王某深刻体会,王某在决定实施犯罪前,显然没有想过自己的犯罪行为将会对孩子的未来、自己的家庭产生负面的影响,即使李某试图补救,结果也是无济于事,反而让自己也上了一堂法律课,不应放纵罪犯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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