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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可以修改了,债务人会借机逃债吗?

微信团队近日宣布:微信号可以更改了。网友们纷纷发贴庆祝,终于可以把年少无知留下的痕迹给抹去了。就在全网都在开心修改微信号时,律师们却担心起了法律风险:微信号允许修改后,可能会让债务人借机逃债哦!

很多人碍于面子或法律意识不够,在亲戚朋友借钱的时候,没有留下借条等书面证据,而是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完成。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存在很多隐患,对方可能会以“这不是我的微信号”“这不是我发的,是别人用我手机发的”等理由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

此外,当微信号允许修改的规定出来后,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对于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为什么微信号允许修改后,会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可乘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微信微博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但微信证据要被采信,其认定会比其他证据更为严格些,首先要确认的就是该份聊天记录的当事人与该微信号的使用人能对应上,确为本案的当事人。如果不能证明微信号的使用人就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就不具备关联性,就无法被法官采纳。

因此,当微信号允许修改后,债务人可能会在庭审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这样会导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法院很难认定微信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会有败诉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就有因为无法证明微信号的使用人就是当事人而败诉的情况。比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861号案件中,尽管上诉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书,但由于“备注名”可以修改,而对方微信号又无法直接与姓名对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微信'备注名'可随意设置,所以证据1无法证实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是崔永昌。”

微信证据要被采纳,确认微信号的使用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至关重要,比如在(2019)赣民终675号案件中,被告辩称“关于微信,时间久了,我记不清楚了,需要核对微信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微信号为's*****8'是与电话号码'136××××8033'绑定使用的,而被告认可该电话号码是其使用,这也能与证人的出庭证词相互佐证,故涉案微信和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如果对方修改微信号,并否认自己是微信号的持有人,该如何避免债务人借机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呢?

由于之前微信号不可以修改,因此微信号对于锁定对方身份信息具有重要意义。但现在允许修改微信号之后,当事人可以自由地修改微信号,那么就会导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如果对方还编造出像样的理由,法院会更加难以认定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能力。

因此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生,提供大家以下四点建议:

1、在民间借贷往来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

2、对于已经绑定过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验证所绑定的手机号是否为其本人使用。比如可以通过运营商的营业厅为对方充值,获取营业厅出具的显示出手机号码的用户名的收据;然后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内输入该手机号,搜索结果会出现该微信用户,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屏。

3、翻阅聊天记录,查看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固定案件事实。如果不能固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再次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4、若微信号已经修改,并且对方也不承认,且聊天记录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致函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或者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在允许更改微信号的情况下,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谨防债务人借机逃避债务,及早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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