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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对开发商进行信用管理,80分基础上加、减分

11月10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南京市建委近日联合多部门制定了《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每半年对开发企业进行一次信用评定,基础信用分80分设置加分、减分项目。按照 "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 的原则,根据开发企业信用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如何评定呢?

在《办法》提到,每半年对开发企业进行一次信用评定,信用分值在信用基本分80分基础上,采用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记者注意到,加分项有13个评价内容,比如开发企业获奖、积极纳税、参加社会公益等,都可以获得加分。不良信息扣分项目更多,在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房产销售等环节都设置了不同内容,比如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等内容的,或者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的,都会被扣分。

《办法》对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了详细划分,列出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形。比如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等开发商责任,造成工程烂尾,无法交付的,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等情况的,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部门会同步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法对上述人员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当然,曾经有过失信行为的,也可以亡羊补牢进行信用修复,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市建委,市建委将依照本办法调整其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附录:企业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一般失信行为)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信用等级即时直接确认为D级;并按扣20分计,如本评价周期最后分值大于等于50分,信用等级仍为D级。

1.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违反告知承诺制经发现后拒不整改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因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等开发商责任,造成工程烂尾,无法交付的。

4. 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故意或因管理不当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的。

5.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严重失信行为)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即时直接确认为E级企业。

1.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因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等开发商责任,造成工程烂尾,无法交付的,造成非常严重后果。

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如下: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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