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生活资讯  民生

药石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5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2号)同意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5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150,0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16,981.13元后,公司本次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145,283,018.87元,上述已到账的募集资金扣除律师费、审计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1,981,415.1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43,301,603.77元。

  上述募集资金业务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15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之一”)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之二”,甲方之一及甲方之二合称为甲方)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5月6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南京药石科技苏州银行南京分行50,000,000.00年产450吨小分子高端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物及关键中间体技改项目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星火路支行460,000,000.00收购浙江晖石46.07%股份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09335,283,018.87补充流动性资金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江北新区支行050.00 年产450吨小分子高端药物及关键中间体技改项目合计1,145,283,018.87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扣除及待置换的部分律师费用、审计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981,415.10元(不含增值税)。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1、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澍、张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线、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存续期间,若监管账户发生被国家司法部门、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通知甲方及丙方。

  四、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15号验资报告特此公告。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