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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意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望你单位成立后,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完成清算工作,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送报我局,接受年度检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我局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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