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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肯德基、精锐教育等交了房租仍被判赔租金,深圳二房东却无责

出品| 作者|大鹏

前不久,北京望京某二房东跑路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大量关注。

据了解,该二房东通过从链家、自如、我爱我家等中介手中租来房屋,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转租给租客。收取下游年付的租金,月付给上游渠道,以此方式套取资金后跑路。受害者多达近200人,有不少租客都报了案。

前有蛋壳暴雷,后有望京二房东跑路。二者都是租客把钱给了二房东,但业主没收到钱。那么从法律上讲,应该如何判决呢?有没有相似案例可以参考?

深圳也有“二房东”事件

承租人涉及肯德基、精锐教育、社会团体等

有知情人士告诉,在深圳也出过类似的事情。

该知情人士称,深圳南山高新园有个商铺,大约8000平米,分成了1450个铺,每个铺大约4.06平米。

最初,深圳市大中华集团关联公司,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业主签了代租协议,2016年底到期。但一开始一直由大中华另一家关联公司宏明国际对外出租这些物业。代租协议到期后,2017年开始,宏明国际就没有再给小业主付租金了。按照法院判决租金标准再根据商铺面积推算,宏明国际这些年可能收到上千万租金。

承租人包括百胜餐饮(肯德基)、屈臣氏、精锐教育、某社会团体等。

有部分小业主起诉了承租人和宏明国际,法院按照侵权判决承租人向小业主赔占有使用费。

该知情人士称,上述社会团体付了租金还被判赔租金。法院判了该团体要给小业主赔钱后,被宏明用停电的方式逼继续交租。

该知情人士表示,目前该团体还可以进去,但是不能搬任何东西出来,也不给供电。

这些案件是如何审理的?能作为蛋壳和望京二房东的参考案例吗?

案情错综复杂

承租人被判赔偿“二房东”未出庭,也不用担责任

查看了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

其中,一份关于百胜公司的一审裁判书显示,原告李某红诉称,自己系南山区某商铺的所有权人,原告将该商铺出租给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公司),再由太古公司统一出租。

原告与太古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发现百胜公司仍然在使用原告商铺,但是并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先后两次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百胜公司以每月每平米18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的租金收益损失。

自2018年3月6日开始至今,百胜公司仍然实际占用原告商铺,但未支付任何费用。

百胜公司辩称,自己与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明公司)已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及《续约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位于深圳市总计使用面积为336平方米,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开设肯德基餐厅,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一直按约向宏明公司支付租金,被告该肯德基餐厅的承租房产具有合法来源,且被告一直履约良好。

百胜公司还称,从未与太古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太古公司也从未将原告的涉案房产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与太古公司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而且,宏明公司是从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华公司)处承租肯德基餐厅所在的房产后再转租给被告,也并非像被告处承租后再向原告出租。

同时,百胜公司现使用肯德基餐厅所在的房产范围和面积也仅限于与宏明公司《租赁合同》所约定及交付的房产范围和面积,并没有超出,被告并未侵占原告的涉案房产。

经查,原告曾于2018年起诉大中华公司、宏明公司和本案被告百胜公司,要求三公司赔偿原告的租金收益损失。当时的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占用了涉案商铺,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8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收益损失,并判令百胜公司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的租金收益损失共计40810元。

法院认为,相关生效判决已认定百胜公司占用了原告所有的涉案商铺,并判令被告百胜公司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8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的租金收益损失。现涉案商铺仍被百胜公司占用,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按每月每平方米185元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3月6日起的租金收益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百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红支付2018年3月6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涉案商铺的租金收益损失共计46913.7元;驳回原告李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查看之前的裁判文书,发现早在2015年,李某红就曾起诉百胜公司和太古广场物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百胜公司虽举证证明其经营的餐厅系从案外人宏明公司处承租,但并未明确其租赁的案外人房产所在的具体位置;结合原告提交的涉案商铺的相关图纸和本院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法院确认被告百胜公司经营的肯德基餐厅占用了涉案商铺。

一审裁判结果为,太古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涉案两个商铺的租金各15209.27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太古广场进行了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定百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红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涉案两个商铺的租金收益损失各24786.3元。

在当事社会团体的一审判决书中,被告包括了该社会团体、太古广场、宏明,但同样是该社会团体虽举证证明其经营的餐厅系从案外人宏明公司处承租,但并未明确其租赁的案外人房产所在的具体位置;结合原告提交的涉案商铺的相关图纸和本院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法院确认该社会团体占用了涉案商铺。

审判结果为,该社会团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涉案两个商铺的租金收益损失各27143.2元。

此外,在精锐教育的一审裁判书中,也是并未明确其租赁的案外人房产所在的具体位置;结合原告提交的涉案商铺的相关图纸和本院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法院确认被告占用了涉案商铺。

审判结果为精锐教育于本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涉案商铺的租金损失共计18900元。

精锐教育进行了上诉,精锐教育称其一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宏明公司支付房租,如法院判决应向业主支付房租,相当于要求承租人支付双重房租。

二审法院为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些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宏明国际均未出庭。

综上所述,这些案子均是业主起诉承租人。而法院也都是根据商铺位置来判决,对宏明国际的责任也未提及。而且,这些案件一审的庭审法院都是南山法院。

与望京二房东跑路不同

从本质上来说,这些案子与蛋壳和望京二房东跑路的情况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业主维权,一个是租客维权。而且,这些商铺的案件更加的错综复杂。

笔者认为,这些案子并不能作为蛋壳和望京二房东跑路的参考案例。

不过,笔者发现蛋壳有一个案例或许可以作为参考。

今年6月公开的一份裁决书显示,2020年10月27日,租客刘某川在蛋壳APP上与蛋壳公寓续签了一份《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租期从2020年11月22日至2021年10月10日,每月租金2890元,合计租金30705元,服务费3070元,押金2890元。租客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36665元。

2020年12月3日,租客收到业主告知书,称蛋壳公寓拖欠房租构成违约,要收回房屋。同时蛋壳公寓也于2020年12月5日通过短信通知租客换租或退租。

租客于2020年12月6日在蛋壳APP上按流程办理了退租手续,并于2020年12月9日实际搬离了房屋,系统约定退租日为2020年12月12日。但截至起诉时,未收到应退回的所有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蛋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租客退回35001.44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此类案件中,不单单业主收不到租金是受害者,承租人也是受害者。“二房东”的存在确实给租房圈制造了不少乌烟瘴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租赁机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一些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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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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