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城市文化  影视

浙江、山西、河南……近期影视行业帮扶新政一览!

  25条措施》(广电发〔2022〕25号),建立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推进机制,积极向上争取国家重大项目、重大试点、重大改革落地浙江。

  2.加强财税优惠政策宣介落地。加大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宣传阐释力度,指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明晰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口径和标准,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运用各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基金补助,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积极为企业发展争取良好条件和平等竞争机会,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指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争取更多项目获得政府扶持。

  3.优化电视剧网络剧服务管理。继续探索下放重点网络影视剧初审权,指导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中国(之江)视听创新创业基地、象山影视城和舟山等地建好重点网络影视剧审查中心,把重点网络影视剧审核周期压缩至平均40天以内。进一步健全完善电视剧全流程管理“八项工作机制”,对重点剧实行挂图作战,每部剧配备联络员,提供全流程、全要素、保姆式服务。对因疫情防控延误创作生产的重点视听项目,统筹协调评审专家,加强对重点题材剧本创作、成片拍摄、后期剪辑、宣传推广等环节的指导把关,加大培育扶持,确保作品按时高质推出。

  4.办好重要视听节展活动促进文化消费。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举办各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展活动。积极推动年内举办中国国际动漫节、MIP CHINA 杭州·国际电视内容高峰论坛、中国电视艺术创新峰会暨产业推介会、中国视听创新创业大会等展会活动,搭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展示、交流、合作和交易平台,为视听企业创造更多贸易合作机会。

  5.健全广电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探索广电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贯彻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出台《广播电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指导各地细化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做到政务审批事项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上网,确保网上办理、政策解答渠道畅通、审批及时。

  6.实施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行动。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优势,多措并举做好消费帮扶、人才教育帮扶、文旅宣传、乡村文化建设等工作。深化开展“一起跨越”助力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公益行动。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打造服务平台、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标准,推动智慧广电全面融入乡村振兴。

  7.加强广电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强对“智慧家庭创新研究与应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的指导。支持实验室承担总局科技项目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开展面向未来的电视新形态、新场景技术研究与应用实验。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类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研发项目,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8.发挥产业基地(园区)资源集聚和创新引领作用。开展第二批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探索云上基地培育模式,推进建设一批新兴产业发展基地。召开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工作座谈会,推动基地(园区)专业化、规范化、差异化发展。

  9.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扩大对外合作交流。加强对中外合拍项目、优秀海外传播作品、中国纪录片对外传播作品的推优扶持力度,指导视听企业用好外贸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积极参加国际性展会活动。支持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开发建设国际性云交易平台,进一步扩大出口规模。

  10.加大视听人才培养力度。借力国内一流院校视听专业教育资源,积极协调培训所需高层次专家人才和优秀培训师资,开展视听行业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探索实施示范培养项目。定期举办广播电视文艺创作培训班、全省网络影视企业主创人员培训班等各类培训,帮助企业培养视听人才。开展长三角高校短视频大赛,吸引和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浙江就业创业。

  6月,山西省财政厅出台《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涉及文旅康养园(区、基地)建设等5方面,共12项,以进一步激发文旅康养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撬动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文旅康养项目,推动全省文旅康养产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对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全国优秀保留剧目”等国家级奖项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年度演出场次达50场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外或国外参加重要演出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省内影视制作单位出品的重点影视作品给予补助。对在国内外重大电影节中获奖的优秀影片,每部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获“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飞天奖”的优秀影视作品,每部奖励200万元。

  4月,河南省安阳市政府发布《安阳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包括,在该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摄制安阳重大题材影视作品,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每部奖励10万元;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或飞天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部奖励100万元等。

  去年,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出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鼓励影视制作、文化传媒等文化企业落户虞城,给予缴税额10%-30%的奖励,并对重点文化项目实行无偿服务制度等。

  去年初,河南省广电局对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厅局《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新广联〔2018〕8号)落实情况进行调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全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示范,全面提升河南影视产业的质量和效益,为建设文化强省做出应有贡献。

  6月17日,据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公示,为加快广州市电影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力城市文化综合实力出新出彩,根据《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组评审通过,拟发放2022年度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资金合计500万元。

  其中,资助类资金300万元,资助对象包括电影创作与生产、电影拍摄基地园区、发行与放映、电影行业社会组织等。奖励类资金200万元,拟发放给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的《南越宫词》和广东博纳影业的《中国医生》各100万元。

  6月24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征求《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支持原创影视剧本创作。鼓励本土原创影视剧本和深刻反映福州传统历史文化及现实生活,富有福州地方特色,讲好福州故事,体现时代精神的影视剧本。

  对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并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含甲种、乙种)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影视作品,给予剧本奖励5万元;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收购的,按其单位形成地方贡献全额给予奖励,个人形成地方贡献给予50%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优秀影视剧本,给予相应资助金额100%的配套奖励;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30万元,完成拍摄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1万元/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发行播出。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福州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方式给予第一出品企业奖励:

  在国内院线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公布数据为依据,下同)。在电影频道(CCTV-6)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黄金时段(19:30-22:30)播出的奖励50万元,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

  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19:30-22:30)首播的电视剧,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以上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奖励减半。

  网络平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在优酷土豆网、爱奇艺视频、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视频、1905电影网、西瓜视频、芒果TV、皮皮虾、抖音等国内重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福州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福州市出品企业奖励;福州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排名为前五位的,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投资比例给予福州市出品企业相应奖励。

  奖励优秀获奖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福州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和金丝路奖的奖励100万元,入围奖励50万元,其中在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和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的,每部奖励出品方1000万元;获得国内其他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的奖励50万元。同一作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大力拓展福州影视文化国际交流空间,支持影视作品“走出去、请进来”。凡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福州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成功赴境外发行,发行成交价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汇率换算民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5%给予福州市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福州市企业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院线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引进福州市行政辖区外的影视企业。境内外电影企业、境内广播电视制作企业在福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按对地方贡献额,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支持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福州市设立工作室,按工作室对地方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个人对地方贡献额给予5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影视作品在福州市取景拍摄。对宣传提升福州市城市形象、发展福州市文化旅游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公映的影片或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播出的电视剧,以福州市为主要外景取景地,且时长不少于30分钟,每分钟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影视片名或内容中突出“福州”地名(含闽都、榕城等别称)或显著出现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正面宣传福州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奖励10万元。动画电影将故事主背景或主场景等设计成福州景物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

  6月,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2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是注册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包括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影视企业(申报拍摄和首映礼的企业不限制注册地)。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对在本市有实体经营场所的予以优先支持。

  扶持范围涵盖13类,包括:支持影视企业、专业人才落户厦门;支持建设影视剧本创作基地;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支持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电影发行;支持全国院线电影在厦举办首映礼;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动画作品在传统平台和网络平台播映;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出口;支持优秀获奖影视作品;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大型影视活动;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影视人才培养等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支持影视企业融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影视企业。

  “申报指南”也列出一些规范和限定,如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扶持项目发生的费用、税收时间,必须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6月18日,江门市委宣传部发布《江门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通告。

  反映江门题材、正面宣传提升江门市城市形象、产生广泛传播影响力的影视剧本,拍摄制作成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对编剧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二)进入影院公映,一周期年内票房1000万元以上,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广东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下同)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一)电影进入影院公映,一周期年内票房1000万元以上的,按票房的1%给予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三)动画片在央视十四套或在金鹰、哈哈炫动、卡酷少儿、嘉佳频道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四)纪录片在央视频道或省级重点卫视首播,并总时长40分钟以上的(含40分钟),最高奖励50万元。

  (五)网络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哔哩哔哩)首次播出,企业在视频网站获得分账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1%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

  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非江门市影视企业、题材属于正面宣传提升江门市城市形象、产生广泛传播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参照执行。

  (一)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国家级大奖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非江门市影视企业、题材属于正面宣传提升江门市城市形象、产生广泛的传播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参照执行。

  其在江门拍摄期间所产生的场租、租赁设备和服装道具、置景、聘请群众演员、后期制作等费用,按照支出(限于销售方为江门辖区纳税人或机关为江门市辖区税务机关)金额的30%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为促进丰泽区影视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区建设,提升影视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丰泽区积极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关扶持政策,并结合辖区影视产业实际,于8月8日正式出台《丰泽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措施》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的建设和发展。对以影视拍摄、后期制作为主要业态的综合性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建设,可以通过“一企一策”方式在土地、人才、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支持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对丰泽区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区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影视企业落户丰泽。凡在丰泽区新设立的影视企业,在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租赁场地达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2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丰泽区设立工作室,参照在丰泽区新设立影视企业标准享受实体办公租金补助。

  鼓励发展影视产业配套设施。影视企业在丰泽区租赁场地达800平方米(含)以上用于影视服、化、道配套的展示或设备租赁等服务,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奖励国内外获奖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并由丰泽区内影视文化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取得公映许可证,在全国公映或海外发行放映并获得经批准的国内外常设性影视奖项,分等次给予丰泽区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百花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300万元;在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和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的,每部奖励丰泽区出品企业1000万元。

  此外,《措施》还鼓励影视剧组来丰取景拍摄,鼓励影视人才、优质影视文化企业(综艺节目)引进,支持影视企业融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影视企业的投资,对重点影视企业及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原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