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核心价值观为中心构建法院文化四维模式
法院文化是传承司法文明的载体,展示司法形象的平台。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灵魂,有利于增强法院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有利于增强法官个人的归属感、尊崇感、荣誉感,有利于提升法院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公信度。法院文化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怎样理解法院文化,怎样建设法院文化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一点从中西方学者对于文化一词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就可以反映出来,这种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充分体现了文化本身内涵的丰富性和外延的多样性,也正是因为文化内涵的丰富性与外延的多样性,使得法院文化建设本身也具有了复杂性的特征,若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抓不住核心问题,则往往容易在文化的海洋中迷失方向。因此,如何把握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问题,找准自身的定位,无疑是推动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本文就此问题抛砖引玉,以期为后来者提供些许借鉴。
党的明确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将加强文化软实力建设明确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体现了文化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巨大推动作用。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锻造文化软实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功能,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笔者从我国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入手,就法院文化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深度解构,探讨法院文化的价值和功能,在理论解构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探索构建以精神文化为核心的法院文化四维模式,以期为推动我国法院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随着司法现代化、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愈来愈凸显其重要作用,尤其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3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的下发,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指导和大力推动之下,全国各级法院都掀起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潮,广院干警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也很高涨,但是在轰轰烈烈的表象下,却存在着诸多认识误区。
在目前的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唯办案论”的倾向,认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主要工作就是审判和执行,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法院工作业绩的基本评判标准与案件数量、质量等密切相关,至于法院文化则是属于思想工作的范畴,属于理论研究的领域,且加之现阶段大部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因此上至法院领导下至办案法官都将法院文化归类于“务虚”的范畴,对于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长远的眼光和系统的规划。
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客观差异,目前西部内陆省份的法院和东部沿海省份的法院在硬件设施上差距较大,一些法院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本身就有着强烈的改善本单位硬件条件的需求,以致于部分法院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物质建设,希望借助法院文化建设的东风,彻底改善硬件条件,通过建设现代化的办公楼,更新信息化的办公设施等方式,以物质化的形式体现法院文化建设成果,将法院文化建设单纯地理解为物质建设,割裂了法院文化建设中精神文化和物态文化的相互关系,忽视了精神文化对于法院文化建设的巨大作用。
当前,很多法院对于法院文化的理解仍然停留在文艺体育活动的认识层面上。这一点,从各地大量关于法院文化的新闻报道中就可以看出来。小到举办书画摄影展、组织卡拉ok大家唱等活动,大到建设室内健身房、参加机关运动会等,均被视作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这些文化体育活动对于提高法官文化修养、增进法官身体素质的确有着一定的作用, 但是如果仅仅将法院文化建设等同于开展此类文体活动,则显然模糊了法院的司法特征和法官的职业特性,与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符。如果法院对于法院文化建设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则未免失之肤浅。
上述认识误区的出现,其根源就在于没有厘清法院文化建设的两个根本问题,即什么是法院文化,怎样建设法院文化。
那么什么是法院文化呢?在理解法院文化的内涵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文化的概念。文化一词的内涵异常丰富,在中国的古籍中,文化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对人民的教化。如《周易》:“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汉人刘向《说苑》:“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晋人束皙:“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在这些定义中,“文化”更多的是与“武功”相对,体现的是“文治教化”,强调的是一种统治功能,在我国的《辞源》中,对“文化”的定义即为“文治教化”。在西方,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意是“耕种、培育;修饰、打扮;景仰、崇拜、祭祀”,之后逐渐引申为培养教化,“cultura”一词也逐渐演变为“culture”,谓之“文化”。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文化之定义》一书中,对文化作如下描述:“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很显然,泰勒试图采取列举的方式尽可能地穷尽文化的内涵。也正是由于文化本身内涵的丰富性,以至于给“文化”一词下定一个明确的定义似乎比较困难。美国学者查尔斯·汉普登·特纳等人就明确指出:“文化是从学术思想到饮食起居全部生活状态的抽象名词。围绕着我们的一切,都是文化。而且文化还不仅仅是代表物质上的生活,他更代表人类精神上的努力,一切的道德、理想、组织、制度都是文化的表现。因此文化是一个极广大的名词,不是三言两语所可包括得尽的。”这与梁漱溟先生“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乃至一切无所不包”的观点和胡适先生“文化是文明社会形成的生活方式”的认识有异曲同工之妙。可见,文化一词本身就具有内涵的丰富性和外延的多样性的特征,、经济、宗教、艺术、道德、习俗等均可以纳入文化的范畴。我国的《辞海》对“文化”作如下界定:“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笔者倾向于对文化的概念作广义的界定:文化应当是具有社会学意义的一定人群,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所形成的,并为该群体所共有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生活方式以及其外在物质表现的总和。
如果把文化看作一个集合,那么法院文化无疑是其子集,对应笔者对于文化一词的界定,法院文化应当作如下定义: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法律职业工作群体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所逐步形成的并为该群体所共有的价值观念、管理模式、行为规范以及其外在物质表现的总和。从上述定义可以清晰地分解出法院文化的四大组成部分。一是核心层的精神文化,包括法院群体在司法实践中所共同形成和共同遵从的价值观念、理想信念、道德追求、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体现了法院群体的共识,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源泉。二是中层的管理文化,包括法院群体在从事法院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以及由此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基本规范等,是保障和促进法院规范高效运作的基础。三是浅层的行为文化,是由精神文化和管理文化长期熏陶和渲染所形成的法院群体的职业化行为准则、司法礼仪、职业习惯等,是法院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精神文化的本质反映,是管理文化所确定和指向的必然。四是表层的物态文化,是以物质化形式存在的,能被人们直观感受的,反映法院群体职业化特征的外在物质表象,包括法院的审判建筑、法庭的布局装饰、法官的服饰装备、法院的整体环境以及裁判文书等,是人们可以直接感受和把握法院文化的物质形态。这四大组成部分中精神文化核心居中,管理文化环绕其外,行为文化推衍而生,物态文化附于其表,环环相扣,层层外扩,形成了以精神文化为圆心的同心圆形态的法院文化系统。其中,精神文化居于法院文化系统的核心,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和发展方向,管理文化居于中层,它是精神文化制度化方向的必然产物,也是精神文化向外传播的基本载体 ,行为文化居于浅层,它是精神文化和管理文化在行为模式上的外在反映,物态文化处于表层,它是法院文化的物质化表现形式,是法院文化的基本物质载体。由精神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所组成的法院文化是一个有机联系的和谐整体,它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影响着法官个人的思维方式,规范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选择,塑造着法院群体的社会形象,是法院群体的灵魂,是维院群体的精神纽带。
法院文化对于法院建设的巨大作用,是由其自身特定的功能所决定的。法院文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导向功能。先进的法院文化,首先体现的是法院群体对于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这种整体性的价值取向能够指引法院群体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法院每一位工作人员自觉自愿地将自身的理想追求与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紧紧相连。二是凝聚功能。先进的法院文化,集中反映了法院群体的共同价值和集体意识,共同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能使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体产生强烈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而正确的司法理念和价值观念也会潜移默化地化作法院群体的自觉意识和共有精神,从而使法院群体产生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产生强大的团队合力。三是约束功能。法院文化的约束功能通过两方面实现,一方面是硬约束,即通过具体的规章制度、廉政规范等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直接的约束。另一方面是软约束,即通过先进法院文化的熏陶和感染,形成强大而具有共识的廉洁、高效、公正等文化氛围,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法院每一个工作人员自觉地产生心理共鸣,并对自身行为加以自我约束和控制。四是激励功能。先进的法院文化能够得到法院群体的自觉认同并能对法院群体产生内在的指引作用,这种内心对自身价值的认同和满足能够有效地鼓舞群体内每一个成员,激发个人的智慧,开拓个人的潜能,激励个人的成长,成为法院群体自我激励的内在动因。五是辐射功能。先进的法院文化塑造着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也会对社会产生广泛的辐射效应,法院群体的高尚法治精神、职业化的法律素质以及积极健康的法院精神通过法院文化的建设渐次向社会辐射,有助于增进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认知,增强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信赖,促进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法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院文化是广大干警共同的精神家园,是维系法官群体的精神纽带,是推动事业不断发展的源源动力 。文化是根,文化是魂。法院建设的根本就是文化建设,推动法院建设,归根结底必须以推动法院文化建设为立足点。那么,怎样建设法院文化呢?笔者以为,应当紧紧围绕法院文化的四大组成部分,构建法院文化四维发展模式,即从精神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入手,以这四大部分为基点,向四个不同的维度扩张和发散,充实各个部分的文化内涵,融合各个维度的主要内容,形成层次分明、维度清晰、全方位、立体化的法院文化系统。
精神文化处于法院文化的核心层,决定和影响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和方向。对于精神文化的提炼,要始终坚持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中心,这是因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文化理念在政法领域的智慧结晶,是人民政法事业的指南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建设,对于引领法律,在政法战线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精髓,所以提炼法院的精神文化务必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中心,在此基础上结合公正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操守、以及各自法院的人文历史、风土人情等历史及地域的特色,提炼出为法院群体所共识并共有的法院精神。这样的法院精神植根于现实的土壤,体现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和司法理念,具备良好的人文背景和群众基础,才能真正具备生命力、感染力和号召力,才能真正成为法院群体心中神圣的崇高法则。如山东东营中院将自身的法院精神归纳为“公正、高效、廉洁、文明”,上海一中院则将“公正、文明、敬业、开拓”作为院训,实践证明,这种符合法院自身实际状况的法院精神在促进法院自身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管理文化是精神文化制度化方向的必然产物,也是精神文化向外传播的基本载体,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培育管理文化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科学、全面、规范、高效”的要求予以推进。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在管理文化的建设中,始终体现人性化的关怀,尊重个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个人的能动作用,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在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要善于运用文化形式把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符合审判活动规律的法院管理流程、工作规范、廉政措施等加以制度化,具体要求就是:科学、全面、规范、高效。科学,就是要符合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符合法院工作的实际,经得起司法实践的检验,建立一套符合审判活动规律的科学管理机制,提高法院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全面,就是要全方位推进制度化建设,以审判管理流程、绩效考核机制、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等为主线,建立覆盖法院工作各个方面的无缝隙制度体系(这方面,山东东营中院推行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值得借鉴)。规范,就是要求制度化建设过程中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规范严谨,切合实际,杜绝可能的曲解、误解制度内容的现象,避免制度化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走样。高效,就是要求管理的目的不仅在于规范,更在于实现效率,制度化的设计不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相反,制度化的目的在于将纷繁复杂的问题规范化、高效化,向管理要效率才是管理文化的基本要求。法院管理文化的建设目标就是按照既与现代管理理念相融合,又充分体现法院的职业化特性的要求,制订既合乎现代管理理念又体现审判活动规律的法院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流程等,将法院的管理水平由“人管人”向“制度管人”再向“文化管人”的阶段提升,因为“观念会对制度的建构发生影响,决定制度建构的基本形态和模式,反过来,制度也会强化某种观念或生成一种观念 ”,因此,用文化管理人,才能真正出效率,出能力,出战斗力。
行为文化是精神文化和管理文化在行为模式上的外在反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检验法院文化成效的窗口。锻造行为文化应当始终坚持与“司法为民”的作风建设相结合,按照“文明、严谨、亲切、和谐”的模式逐一展开。司法为民的作风,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对法官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司法作风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法院的社会形象。因此行为文化的锻造必须时刻与司法为民的作风建设相结合,时刻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言谈举止,努力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为模式,具体要求就是:文明、严谨、亲切、和谐。文明,就是要求仪容仪表得体大方,言谈举止礼貌得当,能充分展示现代法官的人文涵养和基本素质。严谨,就是要求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举止严谨规范,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律职业特色,突出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亲切,就是要求法官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以当事人为本,把当事人诉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当事人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当好群众的贴心人,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和谐,就是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追求定纷止争,还要追求辨法析理,达到胜败皆明的效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基础性的工作,同时要善于处理好判决和调解的关系,充分运用调解等和谐式的司法手段将社会矛盾消解。通过以“文明、严谨、亲切、和谐”的标准锻造的行为文化的熏陶,达到“以公平公正的形象示人,以可亲可敬的人格服人,以谦虚谦和的作风暖人”的目的,提升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形象,增强司法公信力和美誉度。
物态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物质化表现形式,是法院文化的基本物质载体。它以外显的形式最直观地体现法院文化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价值取向 。建设物态文化应当注重以“庄重、威严、美观、大方”的物质形态烘托庄严肃穆的氛围,体现法院审判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院物态文化的建设应当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审判法庭建设。审判法庭是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定场所,是法院与社会公众直接接触的平台,是展示法院文化职业性文化品格的窗口,对审判法庭的建设要做到庄重实用、布局规范,使人产生敬畏法律、尊崇法治的情感。通过审判法庭的规范化建设,不仅对法官公正裁判产生无形的积极影响,而且有利于唤起公众对法律的终极信仰。二是办公场所建设。办公场所的建设应当做到规模适当、功能齐全,突出法院作为审判机构的特色,同时结合各自的地域文化特点,营造一个令干警身心舒畅、赏心悦目的办公环境,尤其是要体现法院文化的独特魅力,如建设法治文化长廊、树立法律文化雕塑(如中国古代“彘”的形象)、张贴法律名人名言、创建法官书屋、建设法院院史室等。
钱穆先生曾经说过:“个人只在文化中生活”;“文化譬如一大流,个人人生则只如此大流中一滴水,大流可以决定此水滴之方位与路向” 。法院文化对于法院群体中每一个个体的影响也正是如此,身处法院文化氛围中的个体经过长期润物无声的熏陶和浸染,那些崇高的法治理念和高尚的价值追求等文化内容便如春雨一般融入心灵的最深处,高度内化为内心崇高的精神准则,同时又外化为外在的习惯性行为准则,这种潜移默化式的法院文化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正如《关于山东法院文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中所言:“法院文化对法院工作起着根本性、基础性和长期性的推进作用”,因此,各级法院应当将法院文化的建设作为法院建设的根本立足点来抓紧抓好。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的工程,“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培育先进的法院文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们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主次衔接,逐步推进,于大处着眼,自小处着手,长时期、全方位地坚持下去,才能逐步取得效果。唯有如此,法院文化的甘泉之水,才能源远流长。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部教育培训处:《关于山东法院文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山东审判》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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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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