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中的“文化经纪人”概念
在全球非遗保护运动中,“文化经纪”的概念最早在21世纪初期获得使用。早在2003年,荷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现更名为荷兰非物质遗产知识中心)就将其工作性质定位为“文化经纪”。2013年11月,比利时的佛兰德文化遗产中心召开了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经纪人、培训师、调解者与中介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的关键行动者”的会议,“文化经纪人”成为会议讨论的核心。
雅各布将“文化经纪人”描述为“跨文化中介或者翻译”的角色,这种跨文化的性质决定了“文化经纪人”拥有多元化身份,如亚历桑德拉·米克拉维奇和玛丽·娜塔丽·勒布朗认为“文化经纪人”具有三种身份:一是作为代理人,为公共机构和专业人士工作;二是作为倡导者,代表民族文化和移民社区的利益;三是作为调解人,采取无党派立场,倾向于“中立”。这一划分依据在不同情境、学科中不完全一致,但可以明确的是,“文化经纪人”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可以是政府官员或非政府机构工作者,可以是教师、艺术家、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是传承人本身。
在国内非遗保护实践中,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学术界,都还未对“文化经纪人”的身份予以明确认定。虽然我们尚无法为“文化经纪人”界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化概念,但可以根据已有研究成果归纳经纪人身份的几个特点,以此作为评定依据。一是工作性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而非暂时性、短暂性的偶然工作交叉;二是“文化经纪人”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技术能力,能够在非遗的保护实践过程中发挥记录、传播、营销等作用;三是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存在中介、协调、跨界、协商的行为表现;四是“文化经纪人”对接活动的最后结果能够对非遗保护产生一定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加快非遗实践中“文化经纪人”的身份认定与界定,是深化理论探讨与解决实际问题的首要关键。
非遗保护主体之间的利益协商,在文化中介的完成过程中并不容易实现。因为相比于简单的线性或以物易物的经纪模式,当文化代表权被中介化时,各方的利益就会出现不对等,也即需求的不对等。非遗的文化性、传承性是其根本,这与市场经济的特点又往往相斥。如对很多非遗传承人而言,一方面对自己传承的手艺有个人的坚守,同时又需要依靠手艺获得赖以生存的经济收入。部分传承人不愿为迎合市场需求而改变自己的传承原则,这表现出传承人自身的理念坚守,无可厚非;但如果从非遗作为一种“公共文化”的角度思考,这种坚守实际上不利于非遗融入日常生活。因此,对传承人与“文化经纪人”来说,如果没能处理好技艺与利益的关系,容易产生摩擦与分歧,不利于非遗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发展本土的文化经纪概念需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对接国际话语,加强荷兰、美国、德国等国家有关“文化经纪人”研究成果的翻译,实现“文化经纪人”理念在国内的普及;二是立足于本土实际,借鉴国际经验,从高校、市场等不同视角细化非遗保护实践中“文化经纪人”模式的理论研究,用以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三是从实践中回归理论对话,将本土案例研究进一步与国际经验对话,深化理论认知。此外,非遗保护中的“文化经纪人”还需要更多不同主题、不同领域、面向更广大群体的交流平台,创新信息对接渠道,而不仅限于学术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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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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