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具有深厚文化底蕴
我国民法典颁布两年来,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习总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是民法典的一个鲜明特色,也决定了民法典具有深厚文化底蕴。
有人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只有刑法,没有民法。这种看法失之偏颇。实际上,只要存在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换,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就不可或缺。只是在不同社会,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发挥作用的方式各不相同。习总强调:“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礼法合治,礼的许多内容被用来调整社会交往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比如婚姻继承等,都有相应礼制。我国历代制订的律、令、例等形式多样的成文法中也包含为数不少的民事法律规范,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土地、契约等许多事项。此外,还有众多调整田宅细故的乡规民约、民间习惯等。不难发现,我国古代民事法律不仅存在,而且内容丰富,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丰厚滋养。在民法典编纂中,我们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民法典的深厚文化底蕴,还体现在对中华文化精神的弘扬上。我们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看待中华民族历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总指出:“研究阐释中华文明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精神特质和发展形态,阐明中国道路的深厚文化底蕴”。中华文明的这些精神特质也为民法典所继承和发扬,使民法典更加彰显出鲜明中国特色。
讲仁爱是儒家的重要主张。孟子讲“仁者爱人”。仁爱意味着推己及人,底线要求是尊重他利,更高要求是扶危救困、见义勇为。民法典鼓励见义勇为,免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这样有助于避免人们因各种顾虑放弃救助。这可以说是仁爱思想的鲜明体现。
重民本是中国古代的优良传统。“敬天保民”“民惟邦本”等说法都体现着民本思想。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注重保障民生,回应人民关切,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重要法治保障。例如,制定人格权编,保障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各项人格权利。又如,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守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管子》云:“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言出必行、一诺千金的诚信精神历来为人所称颂。财产交换、商品流转等民事活动尤其强调诚信为本,不能见利忘义。民法典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许多具体规定也从诚信原则出发来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崇正义体现着对公平公正的追求。《说文解字》解释“法”的繁体字“灋”: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示法律应公平如水,除恶扬善,体现出对公正的追求。民法典既赋予民事主体丰富的民事权利,又要求侵害民事权利者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尚和合强调社会状态和谐。中华文化推崇“君子和而不同”的和谐秩序。民法典致力于促进社会和谐。例如,在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有助于厘清邻里之间的权利义务,促进人们和谐共处。民法典还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在分编中作详细规定,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又如,民法典有“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规定,把传统家庭和睦观念融入当代民法制度中。
求大同在社会关系上体现出对老幼的帮扶。“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大同理想的重要内涵。民法典通过非营利法人、赠与合同等规则设计,为济弱扶困的善举提供法律支持和规则依据,引导人们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更好帮扶困难群体。民法典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理念,同时也有力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者谢鸣飞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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