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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具体措施,包括限制网吧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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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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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打击比特币挖矿”的细则正式来临。

5月25日晚间,据内蒙古发改委官方公众号,内蒙古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监管文件共八项措施,大体呈三部分对虚拟货币挖矿进行监管。

首先是限制电力能源流向比特币挖矿,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工业园区、数据中心、电厂等能源集中地禁止向“挖矿”企业提供电力和场地,从源头切断挖矿企业的能源线。

第二部分则是严厉打击“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即通过挂靠“大数据中心”、“云计算”“通讯”等行业旗下,但实际是进行“挖矿”业务的公司进行严惩,包括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等处罚措施。

第三部分则是限制企业和个人为利用加密货币获利而进行偷电、网吧挖矿、洗钱、非法集资等行为,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本次意见稿出台背景是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核心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和碳达峰、碳中和引领绿色转型。

在此之前,内蒙古已对比特币挖矿进行了两轮严厉打击。

5月17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针对四类虚拟币“挖矿”企业,包括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

3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计划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同时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其中第7条规定:合理有序控制数据中心建设规模,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第9条规定: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

自3月3日起,内蒙古的挖矿企业已开始逐步清退,内蒙古地区的加密矿业占比迅速下降。而根据采访和数据显示,目前国内主要挖矿集中地区为四川、云南、新疆等地。一旦矿场清退,矿机停电关机,这个灰色领域将会遭受毁灭性打击。

一位从事挖矿业务多年的业内人士王先生(化名)向界面新闻表示,“关于矿机清退,如果是政策影响,这个属于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托管之前都签署明确的,由矿工和矿场双方共同承担。等监管细则下来,我们按照具体细则执行。” 同时,他表示,“国内挖矿一定是挖矿行业的首选,没有之一。但如果没有办法,那只能选择出海。”

“我们从业者其实非常希望监管能尽快落地,矿业从业者们都在耐心的等待监管细则的发布。”王先生说。

以下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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