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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执行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定市与区县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
(三)负责起草财政、财务、会计、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拟订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并审议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非税收入管理,按管理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按管理彩票资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按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牵头拟定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助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履行市级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按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拟定市建设投资的有关财政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协助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指导全市乡镇财政机构自身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协助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监督预算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核预算单位的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