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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区2017年小升初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和《南京市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7〕13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具有所在施家庭常住户籍,其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三者一致。

  小学毕业生户籍及其监护人房屋产权证等相关信息,经就读小学和区教育局审核认定后,原则不做变更。

  ①毕业生户籍随父母(或其监护人)一方在施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毕业生户籍随监护人(有产权证)在施常住的。

  ②毕业生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常住的,父母双方均为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毕业生户籍自出生之日起随父母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的。

  ①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新购房所在施初中入学。

  ②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所购新房已交付但因政策等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新购房所在施初中入学。

  ③毕业生家庭拆迁尚未重新购房,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在原施初中入学。就读确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

  在招生工作开始后,毕业生户籍在本区内变更的,原则上在原户籍所在施初中就读;就读确有困难或由外区迁入我区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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