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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随意解聘新冠肺炎患者将触碰法律红线

家在湖北的小徐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按时复工,公司主动联系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员工主动申请待岗,待岗期间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工资。“薪水少得可怜,除了房租,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小徐说,如果不同意,要求企业发放全部工资,企业开工不足,将面临倒闭。为了保住饭碗,他只好妥协。

这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萍最近接到的一个咨询相关劳动权益保护的案例。“由于疫情影响,一些企业职工、劳动者遭遇了无法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的现象,更有甚者,由于身处疫情严重地区,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因地域、籍贯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甚至辞退。”刘萍说。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我国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此前,针对一些地方出现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4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不分情况的地域恐避和歧视,损害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既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也不合法,更不利于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恒顺今天接受中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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