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道德事件评论:社保欠费被公开不仅是种约束
(编辑:moyun)
很显然,信息公开之后,如同将内部化的“”进行了对外的,使得社会其他监督力量有了全面参与的机会。尤其是关系到用人单位市场信誉这个核心竞争力,在社会影响与经济效益密切相联的情况下,基于对核心利益的顾虑,用人单位自然会投鼠忌器而不敢越红线,从而在履行责任和保障员工方面主动作为。自然,有了其他监督力量的参与,也能有效改善法律监督“单腿走”的低效化,从而形成监管的合力,对于行政机构的履职能力也是一种促进,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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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或者长期拖欠费用,以此来员工的流动,既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又给社保资金的可持续性造成了危机。虽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于用人单位除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之外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相比于数量较大的社保欠费来说,补缴和罚款的处罚都明显偏低。更何况法律不是万能的,如何在法律手段之外,让社会监督发挥作用,信息公开则是必须实现的先决条件。
如此看来,社保欠费被公开不仅是种约束,而是通过信息的公开以达到多方促进的制度补强。尤其是长期以来,出于对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地方主义的指导思想下,监督者往往难以依事,社保欠费的问题则越拖越严重,给用人单位同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若是问题能在萌芽或者较轻程度时被发现和处理,其间代价显然更低。因而,公开社保欠费的信息其实是对各方负责之举,既有助于形式成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又可以给劳动者创造条件,还可以对行政监管形成促进,此举若能更程序化、化和常态化,其效果也值得期待。(堂吉伟德)
3月29日起举行的广东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草案修改稿还新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事等向社会公开。此外,还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信息。(3月30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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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对外公布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信息,是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必要手段,并有助于满足社会的知情权,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在透明的信息下,有更充分的判断权和选择权。社保欠费不仅是违法之举,更是一种失信的行为,除了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也应担负应有的风险。而这种代价的付出,离不开市场其他主体的参与,尤其要发挥“用脚投票”的正向淘汰机制,一方面让其他的合作伙伴对其信用重新进行评估,以此形成竞争性的压力;另一方面,则是劳动者在择业时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评价,并基于此作出是否应聘的选择。
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保障员工基本的应有之举。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此看来,缴纳社保费用作为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无法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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