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亿万老人!养老服务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为安全划红线
记者今天从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正式批准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予以公布。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划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红线”,将有利于防范、排查和整治养老机构服务中的安全隐患,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明确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标准”由民政部提出并负责起草,内容为全文强制。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在发布会上介绍,规范“标准”框架分为7部分,主要内容为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和管理要求。其中,基本要求部分明确了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同时,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建立昼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提出了要求。
安全风险评估部分明确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当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及评估的相关要求,这是精准做好养老机构安全防范的第一关。在服务防护部分,对噎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品药品误食、文娱活动意外等9类养老服务安全风险提出了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相关要求,可以称之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管理的“九防”,是目前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容易受到人身伤害、迫切需要统一规范的9种情形,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守住安全“红线”。
“标准中提出的预防和处置措施都是经过基层长期实践、广泛验证的有效措施,养老机构只要高度重视、规范化操作就能大幅度降低管理中的风险。”高晓兵表示,“标准”管理要求部分还明确了养老机构要做好应急预案、评价与改进、安全教育等工作,以便建立提高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有助于养老服务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在发布会上表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出台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它区别于一般的推荐性标准,作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社会各方都要依法强制执行,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据了解,2018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将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因此急需出台强制性国家标准来细化和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有关技术要求。“标准”一方面能够引导养老服务产业高质量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支撑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事后监管,保障养老机构规范化的服务和行政执法监管的科学性、公正性。
高晓兵表示,“标准”有助于完善养老服务的综合监管,把事中、事后的监管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将来,“标准”与即将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措施相互衔接起来,共同构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确保养老服务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确保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高晓兵介绍,近年来,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完善。2017年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明确了保障养老服务质量的基准线,2018年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明确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等级线,本次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标准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红线,这3个国家标准与不久前民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相互支撑,各有定位,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的框架。
“标准”设置两年过渡期,期间养老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执行
高晓兵表示,为了便于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充分做好实行强制性标准的准备,本次规范“标准”规定了两年过渡期。在这期间,民政部将分类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对标达标,对条件比较好的养老机构鼓励其率先达标,对条件差一点的养老机构要督促、甚至给一些倾斜政策,尽快补上短板。
据悉,在“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养老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部门,民政部将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做好过渡期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引导养老机构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高晓兵还表示,民政部将加紧提高民政系统自身的检查执法能力。下一步将对照标准要求逐项细化,形成便于操作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照检查表,制定出台有关执法检察的规程,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确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养老服务的各个工作环节能够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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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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