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影响3000多万大学生!你绝对要知道这项新规!
新学期伊始,与全国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息息相关的教育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便热辣出炉了!这也是原《》自2005年9月1日实施以来,时隔12年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到底改了哪些内容?对大学生有何影响?一起来看!新学期伊始,与全国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息息相关的教育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便热辣出炉了!这也是原《》自2005年9月1日实施以来,时隔12年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到底改了哪些内容?对大学生有何影响?一起来看!
日前,教育部发布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教育部令第41号),作为中国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制度,包括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允许跨校修读课程、严查新生入学资格等等,这份新规给大学生发放诸多新“福利”的同时,也划定了“禁区”。
这也是原《》(教育部令第21号)自2005年9月1日实施以来,时隔12年的首次修订,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对于大学生来说,拿到学分顺利毕业是他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这份高校学生管理新规,新增了多项让学生获取学分的渠道。
例如,“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参加学校认可的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与原相比,这一针对大学生管理的新版,特别突出了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支持。
新规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
新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如上文所述,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此外,新规还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在学制方面,新规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鼓励学校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取消学籍、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
此外,新规明确,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并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的条件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新规还明确,学生根据学校有关,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学生处理、处分和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相比,新规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诸多内容。
新规明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
除了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代表外,新规增加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作为学生处理委员会的组员。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此外,新规还新增学生处分应当设置期限并到期应予解除的内容,“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内容。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屡屡受到聚焦,高校如何审查和把关新生的入学资格也显得格外重要。
这份新规明确,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对此,教育部表示,增加了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及入学后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这份新规,学生应履行恪守学术,坚守学术诚信的义务,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机制。
新规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规对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行为给予了严厉制裁,“对以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抄袭、、伪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生,学校可以学籍。”
2015年全国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纳入刑罚。
对于打击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现象,这份新规明确,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学籍处分。
中国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此进行解读时指出,新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行为增加为可以给予学籍处分的情形。在考试范围上,新规所的考试除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所的“法律的国家考试”外,还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各科目的期末考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