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热点社会事件修法?官方回应:为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以156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红十字会法修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在被问及是否因一些影响红会公信力的社会事件而修改红十字会法时,郭林茂说:“有关系没有,肯定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果说有多少直接的关系、有多大的关系,这也不妥当。”
郭林茂谈到,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红十字会制度约束的缺失,由于各方面的监督以及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都存在制度的缺失,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一定程度受到了影响。“这次通过法律的修订,我们编好制度的笼子,使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
郭林茂将此次修改红十字会法的背景归纳为三点:一是贯彻中央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精神。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管理的一个群团组织要按照去“四化”、增“三性”进行改革,这就需要立法先行,先修法,然后推动红十字会的改革。二是出于拓展红十字会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在的红十字会的工作已经不仅是原来纯粹的“三救”,还有“三献”,这就要适应这个事实的需要。三是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的要求。“红十字会受各种事情影响,公信力受到置疑,怎么办?我们就要从制度设计上尽力提高规范红十字会,使红十字会运动成为一种崇高的运动,使红十字会这个组织变成崇高的组织,使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成为敬业的工作人员。”
在回答本报记者提出的“为何没有采纳常委会委员多次提出的去掉民政部门的监督”这一问题时,郭林茂表示,关于民政监督的问题,在审议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止一人提出,中国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使用情况可以接受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应该把民政部门删去。最后还是没有删去,原因就是这次修改红十字会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督,规范红十字会的行为,所以监督是这次立法的一个很主要的目的。
他介绍说,此次修改红十字会法专门有一章关于红十字会的财产和监管,根据法律的规定,红十字会的资产由五部分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两部分,即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并且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可能红十字会的社会捐助会越来越多。按照国务院在2012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中国红十字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红十字会应该把政府拨款资金与社会捐助资金分开管理。按照审计法的规定,政府拨款要由人民政府的审计部门进行监督,而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规定,社会捐助这一块就是由民政部门监督。所以民政部门的监督是不可少的,应予以保留。
“在目前的大形势下,多监督比少监督好,有监督比没监督好。”郭林茂说,这次红十字会法的修改以及红十字会法通过之后的宣传及实施,应该是红十字会打翻身仗的一个良好的机会,是宣传红十字会的一个良好的机会。(记者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