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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缴烧伤员工医疗费既不人道更涉嫌违法

  因为双城区通达供排水有限公司和四人所在公司签订过用工合同,是其公司派过来干活的,因此应由其公司负责。

  根据报道,6月30日,双城区通达供排水有限公司地下沼气发生爆闪,造成4人受伤。让人意想不到的事,伤者被送医救治五个多月后,人还没有出院,医药费却被停缴了。

  在商言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原本可以理解。但停缴受伤员工医药费,首先在道德层面就说不过去。就算该公司认为自己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义务,这4名伤者在法律层面的确另有责任主体,也完全可以先行垫付,事后再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事情发生在自己地盘,伤者也是给自己干活,无论背后法律关系如何,在普通大众看来,直接停缴医药费显得很不负责,缺了人道主义精神。

  说完道德,再论法律。该供排水公司称4名伤者并非本公司员工,而是其他公司派过来干活的。因为语焉不详,背后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其他公司承包了该公司的相关项目,或者其他公司劳务派遣了劳动者到该公司工作。

  如果是前者,4名伤者则属于其他公司员工。一般来说,工程承包合同中会有“因施工行为导致其员工或者第三人受伤自行承担责任”之类的条款,但也得看承包供排水公司工程项目的其他公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如果不具备,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规定,供排水公司不仅要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然是连带责任,伤者有权选择赔偿主体,供排水公司没有理由拒付。

  如果是后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与传统用工方式不同,存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由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换言之,供排水公司作为用工单位,4名伤者的确“非本公司员工”。劳动者在被派遣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由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只需提供协助工作。

  此案中造成4人受伤的事故,发生在工作地点、工作期间,理应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医药费由工伤保险支付,按理不应存在停缴医药费的情形。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义务主体,应按工伤保险标准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赔偿责任。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很多用工单位直接将社保费转给了劳务派遣公司,以致劳务派遣公司没给员工买社保,用工单位显然也脱不了干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须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论如何,受伤员工是无辜的。两个公司“打架”,不应该让每一拳都打到受伤员工身上。供排水公司理应先行承担医药费支付义务,至于两公司之间应该如何承担这笔费用,事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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