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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 让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落地生根

  12月4日,我国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凸显。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宪法实施,促进男女平等,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小妹长期关注宪法研究。她告诉本报记者:“宪法第四十八条通常被称为妇女平等权条款。”

  宪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体现了哪些含义?刘小妹认为,其一,宪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即在、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男女性别的区别不应当成为其权利享有的实质性障碍;其二,表明了妇女平等权的范围是非常全面的。不仅包括家庭生活这一私领域,还包括参政权、就业、教育等、社会领域;其三,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从宪法角度讲,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表明宪法明确的妇女的平等权益是积极的权利,国家有义务、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改变妇女在、经济、家庭等方面的不平等遭遇和状况,实现男女平等。

  “宪法第四十八条是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障,特别是关注到妇女在家庭生活的权利。”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告诉本报记者,国际社会对妇女的家庭权益重视不够,更多的是讨论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事实上,妇女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宪法第四十八条全面反映了妇女的权利以及发展的愿望。

  “我国1954年的宪法就明确规定,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马焱告诉本报记者,男女平等原则在历次宪法修订中都被完整地予以保留,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实现男女平等社会理想的意志,男女平等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在国家制度层面获得了合法性地位。

  刘小妹告诉本报记者,新中国法律一向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新中国一贯确立和贯彻执行的宪法法律原则。

  1995年9月4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开幕。我国国家提出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随后近20年的时间里,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2001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5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10年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党的第一次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加有利于推动男女平等的进程,使得宪法原则有了贯彻落实的途径。”蒋永萍说,基本国策总是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密切相关。采用基本国策统领相关政策,是对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强调。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国际社会性别主流化策略的中国式表述,目的都是推进性别平等。

  20年来,社会各界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不断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逐步获得社会认同。2013年习总在同新一届全国妇联领导班子谈话中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是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正确道路。“其对中国社会男女平等的要求,不止于权利的平等,更进一步强调参与机会和结果的平等。这是对宪法原则的进一步深化。明确了落实宪法原则的目标。”蒋永萍说。 中国妇女十一大党中央祝词中提到,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立法决策中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改善民生中高度关注妇女需求,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回应妇女关切,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这是对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路径、方法更清楚的表述。”

  刘小妹告诉本报记者,关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做了比较全面的阐释。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要贯彻到法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实现依法治国可以通过党领导立法的形式把党的政策、方针转变为法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基本国策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进一步落实。

  刘小妹告诉本报记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男女平等原则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通过具体立法进一步细化、更加有效地实施。实施宪法第48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首先要体现在立法环节。国家应当针对现实生活中妇女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和行为,积极推动立法,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法律,把男女平等抽象的权利性条款和原则细化、具体化。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等。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今后所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遵循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于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应给予优先考虑,及时纳入立法计划。”马焱说。

  刘小妹告诉本报记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有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和贯彻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和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及其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统一,使宪法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一致性地被遵循。”

  马焱认为,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所有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法律法规,都应及时修改完善。在一些农村社区,封建文化的影响还盘根错节,一些村规民约和社会习俗中至今还残留着男女不平等的内容,对于这些严重违背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规定,必须依法撤销和纠正。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 如何保障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刘小妹认为,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保障宪法第48条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和落实的创新做法,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除了立法环节,刘小妹认为,宪法的实施还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够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不能够做出违背宪法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应当成为政府的行政行为,特别应成为民生工程、就业、医疗等领域的行为准则、标准。比如,出台的政策不能违反平等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如果政策违反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应当通过监督和审查机制予以纠正。

  马焱认为,政府应该带头遵守宪法原则,强化促进男女平等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性别预算制度、性别统计制度,真正建立起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实施体制,在制定法规、出台政策、编制规划时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不同需求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将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明确落实男女平等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

  “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最终应当在司法中得到比较好的落实,应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司法救济渠道,包括民事诉讼领域和行政诉讼领域等。”刘小妹说。

  在马焱看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有关宪法的规定对于保障男女平等具有决定性意义。她认为,对于宪法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还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部门法以及相关政策规章予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有对于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和规定,对于在实践中稳步推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都是一把利器。”

  多年从事妇女问题研究,蒋永萍深感社会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不是很清晰。她认为,应借助国家宪法日的契机,大力宣传,充分讨论,明确男女平等的价值和内涵,并清楚地定义性别歧视,明确男女平等的目标和不能违背宪法原则的底线。

  “男女平等更多的体现在权利、机会、责任赋予价值评价和待遇的平等。”蒋永萍告诉本报记者,中国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很多时候并非故意歧视女性,一些中性的法规政策和做法常常以照顾女性为出发点,但结果可能会对女性平等行使权利、享有政策资源造成不利影响。应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知道男女平等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将其作为正确的标杆,即使内心不甚赞同,也不敢公然触犯。在未来性别平等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可考虑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名为男女平等法或性别平等法,明确定义性别平等和性别歧视,明确违法的罚则,从而更强有力地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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