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探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从立法上要体现人人平等
昨天转载了李昌平的《谈共同富裕,该如何共同富裕》一文,文中有两句话特别扎心。第一句,“曾几何时,我们把农民和生产资料组织起来,确实干过一番大事业,奠定了雄厚的物资基础,但
他的这两句话,使我想起了过去在讲解老《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时我讲过的一句话,即,“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在对待集体土地和农民使用土地问题上,有许多的不公”。
例如,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开发建设作出了不能享有收益权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了建设乡镇企业、农民住宅以及乡村公共设施经过依法审批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要建设用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这就意味着农民集体不能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自由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并取得收益。
又如,集体土地只有在被征收为国有后方可有偿进入交易市场,而征收后的土地在交易中获得的出让金等的收益是由国家享有,农民集体不能享有收益权。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并非是市场交易收益,这不能不说是国家利益对集体利益及集体成员利益的不合理否定。
再如,在对待农村村民因各种原因不能走正常程序获得宅基地而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罚上,法律规定只有一条路,即“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而对农民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除了对违反规划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没收并处罚款。这一规定是对农民权益的忽视,是立法上对农民的不公。
从过去二十多年的土地执法实践看,农民不经批准占地建住宅,情况十分复杂,因素很多。如,明明这户农民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申请宅基地,一些地方因为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建设用地规模不够,不予批准,一些地方甚至长达十五六年不批宅基地。还有一些地方不允许农民拆旧建新,不允许翻建,只能到集中区居住。农民为了孩子结婚分户能住上新房,没办法只能冒险占地建房。对因这些因素造成的非法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可能都依照法律规定一律拆除。
历史遗留下来的农民宅基地违法问题,相当部分属于这种情况。如果法律也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像在国有土地上的非法占地所建房屋一样可以“没收”,然后交由农村集体依不同情况灵活处理。如,对符合规划但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以考虑由农户自己拆除旧房并将土地交还集体,留下新的房屋居住;对符合规划同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以在“没收”之后由建房户出钱回购房屋。拆旧留新、出钱回购,不仅可以减轻农民因非法用地产生的损失,还可以减弱处理阻力,总比一律拆除路子要宽。这些意见,在修法时,多次建议过。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都体现人人平等。而这始于立法。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实施,在涉及保护集体土地权益等方面有所改变,但对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并没有变化,还是一律“拆除”。也许,今后地方政府都能依法、及时地保障农民对必需宅基地的需求,农民依法用地的意识也极大提高不再有非法行为出现,一切也就解决了。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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