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各项法律 男女平等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性别平等是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基于男女性别平等基础上强调性别差异的一个重要问题,更是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努力推动的一项主要工作。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书的签署国,始终遵循联合国关于保障妇女、促进妇女发展的国际公约精神,注重性别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促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政府还明确提出“妇女是推动经济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并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向国际社会庄严宣布“把实现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一项基本国策”。 保障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确保男女两性平等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相继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确立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性别平等在宪法上的体现和确立为我国妇女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定权利。1992年我国颁布了专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为主体,包括《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工会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40多部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的、比较完备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近10年来,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了105件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补充性的条款,把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阶层,使妇女的各项权利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保护。 保障性别平等的完善的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承担起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责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的全球目标,我国政府于1990年2月22日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4个政府部门和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等5个非政府组织构成,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和议事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各项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协调和议事功能,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的实现,提升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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