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法律法规宣传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就业机会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面试、录用、工作安排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平等地对待劳动者,不得基于性别、婚育状况对男女劳动者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平等的职业培训机会是指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职业培训既包括专业技术培训,也包括管理/领导力等培训。用人单位应为所有男女职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按照客观公正的标准选择有资格的职工参与职业培训。培训内容应该打破传统男女角色定型。同时应对参加各种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分性别统计和定期的监测,以便及时发现男女职工比例的差异,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合理干预。
○平等的晋升机会是指男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等级等方面应以个人的能力和业绩为标准,不应有任何性别歧视和偏见。用人单位在晋升时应公开职位的信息和录用条件,以事先确定的标准评定申请人的资格。
○平等的评优、奖励机会是指男女职工在用人单位的评比活动中享有平等地被评选为优秀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用人单位各项评比制度应公开公正,男女职工不应因性别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简称 “同值同酬”或“等值同酬”):即使男女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但是根据客观标准衡量后,不同内容的工作在技术、资格、强度、职责和工作条件的要求上相同时,也应该获得相同报酬。我国现行法律中要求同工同酬,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男女工人都有权利在从事同等价值工作的情况下获得同等报酬,即同值同酬。目前,中国尚有一些用人单位未做到男女职工同工同酬,因此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同工同酬问题,同值同酬是应该倡导和努力的方向。
同工同酬原则适用于用人单位发放的所有工资和福利,其中,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除了工资,薪酬待遇也包括其他福利、设施和服务,比如,住房补贴或住宿补助;交通工具或补贴;养老金;医疗保险;年假和假期津贴;午餐券、折扣旅行服务或其他可以折成现金价值的实物福利以及任何给予职工附加的福利、红利。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 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生育权也是一项基本。生育保护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护母亲和新生儿的健康、解决女性生育和就业冲突,为生育女性和家庭提供的就业、收入和休假保障。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中的生育保护对提高劳动力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府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护生育女性,用人单位有责任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生育保护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就业保护及反歧视,落实产假和生育护理假、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落实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生育健康。
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生育津贴。
为保障女职工和胎儿的健康,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存在危害生育健康因素时,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有权要求调离岗位,并保持薪资不变。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灵活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为哺乳期女职工建立安全、卫生、私密的哺乳室,从而为产假结束后返回工作岗位的女职工坚持母乳喂养创造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场暴力包括一切背离理性的行动、事件或行为,导致个人在工作过程中或因为工作而受到攻击、威胁、侵害或伤害。
职场性骚扰是职场暴力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指侵犯他人尊严的,具有冒犯性和令人不悦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或其他基于性的行为、语言、图片、文字等。
交换型的性骚扰:是指由某个掌握权力的人,比如主管,提出性方面的要求,以此作为对方获得与工作有关的机会或待遇(如录用、晋升、加薪、培训机会、调岗、职业稳定等)的交换条件。受害者接受此要求,否则可能失去这些机会或待遇。
敌意工作环境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中,任何人以具有性意味的言辞或行为,或基于性别进行侮辱的言辞或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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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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