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面前男女平等!农村序俗不能违背法律!
据媒体日前报道,北京卫视5月3日播出的《向前一步》节目中,一村民提出诉求,认为其女儿依法应当分得宅基地安置利益,但涉案项目的“宅基地认定办法”却仅支持儿子获得相应的安置利益。然而该村民的这一主张却遭到节目中部分嘉宾的反驳。
他们反驳的理由主要是“传统习惯”使然。有嘉宾称,一方面,几千年的传统生活习俗沿革下来,宅基地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分给男方;另一方面,女方一般是外嫁,符合政策的话女方家庭也一定会有一块宅基地。在现实中,“宅基地分男不分女”在我国农村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认为:这样的序俗和政策首先就违反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与法律相悖、与宪法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既给男孩家庭发放,也给女孩家庭发放,并没有性别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显然,农村宅基地在审批、认定时“批男不批女”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不管以什么名义剥夺其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与国家法律相悖的。以“习俗使然”为这种行为辩解是站不住脚的。况且,女性是否外嫁他村乃至是否结婚都是个利自由,以此为依据否定其宅基地审批、补偿安置权利明显不妥。
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比如,农村女性外嫁他地后,其在本村的宅基地如何分配,在丈夫家是否还能再分配;如果万一离婚,丈夫家的宅基地是否跟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那娘家的村子呢?种种情形涉及到一系列公平分配的问题。因此,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过程中,有关考量还需更精细化,把这些具体情形都考虑在内,制定更细致、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让农村女性“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在公平的前提下,与男性平等享有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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