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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 你我同行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及发展过程

  春风吐绿,万物复苏,我们即将迎来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在庆祝这个属于亿万妇女同胞的专属节日的同时,也促使我们再度把目光投向“男女平等”这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值此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菏泽市妇联特推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专题,促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同志在开幕式上指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和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提出,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

  2005年,我国重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2005年,同志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我们将继续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等多种措施,使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012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被写入党的报告。至此,“男女平等”在中国实现了从进步人士的先进理念到社会普遍共识、从政府承诺到立法保护、从执政党的意志到治国方略的跨越性发展。

  2015年9月27日,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妇女署联合举办了“促进全球男女平等和妇女赋权:从承诺到行动”的全球妇女峰会,习总主持并发表了题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讲话,呼吁各国政府“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重申承诺、共谋未来”。

  2017年,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男女平等”相关内容再度写入全国党代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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