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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男女平等与尊重差异并不矛盾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在现行法律基础上修改48条,新增24条,

  近年来,男女平等似乎成了网络上的敏感话题,但有些道理颠扑不破:国家需要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权益提供保障,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当一部分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来自传统观念、生理差异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应当给予其更多保护。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目的是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真正意义的社会公平。本次修法便是一次及时而恰切的努力。

  从阐释“歧视妇女”含义,到保障女性平等求学、平等就业的权利,平等是贯穿草案始终的主张。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明确男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方面权利平等,将为广大农村地区化解财产分配纠纷、加快扭转重男轻女观念提供遵循。这固然是老生常谈,但既然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完全建立,相当一部分人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思想仍未转变,仍需要继续谈下去。

  与此同时,草案也体现了有差异的关照。一种是法律本身导致的差异。以草案中引起讨论的“家务补偿”条款为例,民法典已经规定了该项内容,并非仅适用于某种性别。草案之所以称“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是因为这部法律叫“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有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免受肉体和精神侵害等等,都在其他法律中有章可循。女性侵害男性当然也不可以,但如果纠结于这部法律为什么只提男性侵害女性,角度也就过于刁钻了。

  另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差异性规定。比如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有人认为这样做有违男女平等。这是对平等很普遍的误解。为哪些群体提供什么保障,是以现实需要为转移,为了实现每个人的正当权益。尊重差异并解决问题,让男女都能够从容找到公共厕位,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同理,女性有孕、产、哺乳期,远比男性更容易受到就业歧视。社会上个别声音呼吁拒绝婚育以便抹去差异,实现男女“平等竞争”,显然这是不合情理的。草案在这一问题上着墨颇多,争取让用人单位不敢也不能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虽然效果有待考察,但这才是正常的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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