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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刊文:有偿救援还须形成更大法律共识,加强顶层设计

法治日报8月19日消息,8月15日凌晨,搜救人员带着两名被困驴友安全到达峨眉山下的搜救前方指挥部,救援行动圆满结束。此前,这两名“驴友”在峨眉山后山原始丛林探险已经失联5天。在经过当地消防、公安等部门连续多日搜救后,终于将两人成功营救。据媒体报道,因擅进景区未开放区域,两名获救驴友被罚款并承担了两万余元搜救费。

有偿救援的争论由来已久,即便四川、陕西、安徽等一些地方已在尝试有偿救援,这些争议依然没有消弭。冷静地看,且不谈这些地方提出有偿救援是否有操作性,单凭制度出台的背景就有瓜田李下的嫌疑:一方面,出台制度的无一例外都是针对景区的;另一方面,出台制度的目的都是震慑和约束驴友任性,出发点更容易让人解读为给景区救援减负。

这些地方出台有偿救援制度主要依据是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过,也要看到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容易掺杂特定利益主体的主观意愿。

应当说,是否需要建立有偿救援制度,更应着眼于公民遇险时,如何处理公民权利与民事责任、公共责任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确保公民普遍权利保障的均等性,而非仅仅出于减轻救援负担和惩戒公民一些冒险任性的目的。

从公民权利保障均等性的角度出发,公共救援不宜大包大揽,否则容易被当成没有底线的公共福利供给,而忽略了公民个体行为的责任。事实上,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前提。比如,明知有风险并且是法律禁止进入的区域,但仍冒险闯入导致遇险,与遭遇意外灾难以及从事正常职业活动遭遇意外伤害,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给予平等救助是公共政府必须兜底的责任,但是个体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则需要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否则,越任性,需要支付的公共资源与救援成本就越高,失却权利义务对等的制约,便会导致公平的失衡。

对于有偿救援的探讨并不止于旅游救援领域,而应着眼于公共应急管理制度的完善,从权利与责任的角度,找到公共救援责任、个人行为责任、机构安全保障责任之间清晰的界线,确立起既保障各方权利,又约束各方责任的制度体系,并以之作为实务中的共同遵循。对此,恐怕更需要的还是如何凝聚更大的法律共识,加强顶层设计,从个人求助救援的权利与义务上予以细化明确。

(《有偿救援还须形成更大法律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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