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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车商多卖XX元”宣传语遭禁用:瓜子二手车赔了车王68万元

  因不满瓜子二手车经营主体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在营销平台中长期使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比车商多卖XX元(XX为具体数字)”等宣传用语,车王经营主体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00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二审维持原判瓜子二手车禁用“比车商多卖XX元”宣传口号,赔偿车王公司6.8万。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车王与瓜子二手车同为二手车经营公司,后者通过“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网站、移动应用软件、微博、公众号以及保卖体验店等平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车王公司认为瓜子二手车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等用语,并对其运营的瓜子平台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二手车实体店经营者进行片面的对比宣传,使其相信在瓜子平台上可以实现最终用户直接与实际车主进行交易,杜绝中间交易环节,将车商和“黄牛”在传统二手车交易中“层层加码产生的差价”让渡给买卖双方,实现所谓“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车主多卖钱,买家少花钱”局面。

  车王公司表示,瓜子二手车行为已经违反《广告法》,影响消费者对二手车交易渠道的判断和选择,贬损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车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与声誉,导致原告流失了大量二手车车源和顾客群体,为此要求法院判令瓜子二手车立即停止使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比车商多卖XX元等宣传用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8万元,合计1006.8万元。

  瓜子二手车辩称二者商业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存在竞争关系。“比车商多卖XX元”宣传语存在客观数据支持,并非虚假宣传或片面宣传对比,比车商多卖XX元并非宣传语,由于字号极小,属于说明部分,并未当作宣传语或广告词大肆宣传,车王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常理性公众一般也不会将“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误解为瓜子平台系提供免费服务,故法院认为瓜子二手车宣传用语尚未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作为宣传用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比车商多卖XX元”,法院认为瓜子二手车未向相关公众披露其比价的数据来源于车300,以及被告与车300网站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亦未能提供实际交易的比价数据来源,宣传用语缺乏事实依据,属于对其服务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此外车王公司索赔1000万元损失缺乏证据。

  2019年9月26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内使用“比车商多卖XX元”宣传用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车王公司合理费用6.8万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1382元。2020年2月2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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