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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南京出台“宁六条”稳楼市 土地合同可重新约定,土地出让金可延期缴纳

扬子晚报2月13日讯(记者 马祚波)继无锡、西安等城市陆续出台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多项举措之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也在2月13日晚8时推出了六项措施,以缓解房地产企业的燃眉之急,并提振房企信心。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宁六条”明确,土地出让合同可重新约定相关条款,土地款的缴款期限也可适当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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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降低疫情一级响应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维护南京土地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就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做出了六项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政策原文】

一、以江苏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1月24日)起,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止,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可以根据企业申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就相关合同条款重新进行约定。

二、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内的,该期款项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间不计利息或违约金;如届时企业仍有困难,可再延长不超过30日(自然日)缴纳,但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利息,超过30日(自然日)的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2020年1月24日以后出让(含正在公告)的地块,首付款应按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时间缴纳,剩余款项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三、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之前且已产生违约责任的,则该期款项在1月24日之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1月24日至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和违约金;此后继续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四、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结束后的,企业正常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确有特殊情况的,在企业书面申请后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五、交地时间根据缴款到位时间相应顺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缴款、提前开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地块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开、竣工时间。

六、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

【政策解读】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士介绍,受新冠肺炎的疫情影响,包括江苏在内的全国众多省市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融资、建设、销售等活动均受到较大影响。基于此,该局发布了这份《通知》,以解决房企的燃眉之急。

土地合同可重新约定

《通知》明确,自1月24日江苏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止,企业可就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申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相关合同条款。缴款时间在疫情一级响应期内的,该期款项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间不计利息或违约金;如届时企业仍有困难,可再延长不超过30日(自然日)缴纳。

开竣工时间可申请延期

同时,为规范企业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理性参与南京土地市场的竞争,凡2020年1月24日以后出让及正在公告的地块,首付款应按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时间缴纳,剩余款项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之前且已产生违约责任的,则该期款项在1月24日之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1月24日至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和违约金。如企业有特殊情况无力按期缴纳疫情结束之后的土地出让金,企业可书面申请“一事一议”。

此外,交地时间将根据缴款到位时间进行相应的顺延,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对开、竣工时间进行延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缴款、提前开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地块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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