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首次实施银行保险机构治理评估
银保监会首次实施银行保险机构治理评估 DE评级或被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11月29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确实很重要,对此业界都有共识。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银行保险机构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但是,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如何评价,用什么指标来评价,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将产生哪些影响等问题,之前的监管规则大多没有明确,所以本次的评估办法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董希淼指出,第一,新规第一次建立了商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评价的一整套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对应162项指标、商业保险公司对应163项指标,这些指标涵盖了上述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有助于用这些指标来量化、更加清晰地刻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第二,强调了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分类监管,公司治理不是挂在嘴上,而是要明确与银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哪些影响。根据评级结果不同,监管部门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这就有助于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活动之中,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跟公司日常的行为结合起来,能够真正的重视公司治理。
据记者了解,《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
合规性评价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有效性评价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监管部门在合规性评价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对银行保险机构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可予以加分;重大事项调降评级是指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部门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分为A、B、C、D、E五级。
《办法》指出,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其一,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其二,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其三,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其四,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其五,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 张 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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