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苏州施行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扬子晚报网4月18日讯(记者 于丹丹)4月15日,苏州市正式印发《苏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要求,全市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什么情况要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主要包括:①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②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成员发生变化;③举办经济实体;④上年末净资产高于400万元(含本数)的社会组织参与竞拍、投资、承接或实施50万元以上项目,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竞拍、投资、承接或实施30万元以上项目;⑤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100人以上或开支30万元以上的展览、研讨会、论坛、讲座和培训班等活动;⑥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等活动;⑦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和人员交往,包括:合作开展活动(项目),接受委托、捐赠、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邀请或接受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等;⑧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件;⑨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社会组织如何进行报告?
重大事项一般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分别书面报告,突发事项及时报告。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社会组织应该报告哪些内容?
报告应载明组织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组织印章。
实行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的重要抓手。鼓励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本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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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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