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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六批发布,涵盖多项民生服务和产业支持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分批次发布了《“苏政50条”服务指南》。

本次发布的第六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12条举措,深化细化为46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要素保障、规费减免、惠企便民、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产业支持等方面。

一、《苏政“50条”》第3条:视疫情变化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

服务事项107: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具备条件且防控措施到位的室外旅游场所,可逐步有序对居民开放。

适用范围:经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放的室外旅游场所。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室外旅游场所经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放后,报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国家4A、5A级景区开放的,需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资源开发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市、区)政府公告、开放场所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国家4A、5A级景区需登录江苏智慧文旅平台(www.jswlpt.com)【景区有序开放备案填报】模块填报备案信息。

二、《苏政“50条”》第8条: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服务事项108: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引导A级旅游景区、重点乡村旅游企业申报纾困资金项目。

适用范围:在江苏省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A级旅游景区、重点乡村旅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

A级旅游景区申报的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企业运行主体,2019年游客接待量须在50万人次以上。

重点乡村旅游企业申报的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或原星级乡村旅游区,2019年游客接待量原则上在20万人次以上。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资源开发处、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表》《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市、县(市、区)两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意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相关财务资料,其他佐证材料等。

服务事项109: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引导旅游星级饭店申报纾困资金项目。

适用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旅游星级饭店。扶持项目为2019年1月1日之后新建、续建或完工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项目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表》《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市、区两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星级饭店证书复印件,相关财务资料,其他佐证材料等。

服务事项110: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旅行社企业奖补资金的实施办法》要求,引导旅行社企业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实行择优分类奖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在江苏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申报,依据2019年度旅行社企业经营规模、贡献度、信誉度等,由各设区市按照本地旅行社企业总数15%综合择优推荐。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奖补。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提前下达2020年旅行社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提前下达2020年旅行社企业奖补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3A以上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清单复印件(2019年12月份)》《税务机关出具的2019年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服务事项111: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关于引导扶持绿色网吧企业发展 实行择优分类奖补的实施办法》要求,实行择优分类奖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 2018年复核评定的绿色网吧企业和2019年评定的绿色网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申报,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按辖区内绿色网吧总数15%的比例择优推荐,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奖补。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引导扶持绿色网吧企业发展择优分类奖补申报表》《引导扶持绿色网吧企业发展择优分类奖补申报承诺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复印件、绿色网吧评定文件,其他佐证材料等。

三、《苏政“50条”》第9条: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

服务事项112:疫情防控期间,省属国有企业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具体减免方式可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涉及各市地方国有企业的房产按照各市相关部门制订的房租减免细则办理。

适用范围:承租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省属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积极推动实施房租减免政策。中小微企业范围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局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租人向出租房产的相关国有企业提出申请,按所在集团相关管理要求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提出减免方式,经双方认可后办理减免手续。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

责任处室:省国资委财务监管处

经办单位:房屋出租的相关省属国有企业

需要提交的办理材料: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说明(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认说明),出租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苏政“50条”》第29条: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主动进行“法治体检”,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服务事项113: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

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在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至公证机构窗口现场申办。2、网上办理:关注“江苏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法律服务”,点击“网上办证”,按照提示注册账号、发起办理程序。为节省办理时间,可先关注“江苏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查询公证机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根据公证机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再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协会

责任处室:公证管理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当地公证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申请人性质以及公证机构要求,提供自然人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具体公证事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114:对江苏省内涉及疫情防护必需品、病毒检测检验用品、病毒感染医疗药品生产的企业,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的企业,因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需要而导致的其他合同依约不能履行的仲裁、诉讼纠纷,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律师志愿者免费提供服务。免费服务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

适用范围: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江苏省内涉及疫情防护必需品、病毒检测检验用品、病毒感染医疗药品生产的企业,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其他合同依约不能履行进而产生仲裁、诉讼纠纷时,可持相关材料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律师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相关生产、供应的合同(采购单、定单等);企业依约不能履行的合同;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15:对江苏省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组织专项法律服务团提供免费法律体检,帮助研判风险制定处置方案。免费服务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

适用范围:江苏省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企业可持相关材料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法律体检。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现有资金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履行合同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16: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江苏省内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各地律师协会根据申请及时组织律师志愿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免费服务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适用范围: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江苏省内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劳动者在与企业之间产生劳动合同仲裁、诉讼纠纷时,可持相关材料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律师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的证明材料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

服务事项117:对受江苏省委省政府指派赴湖北疫区执行支援防控任务的医护人员,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职务被确诊受到病毒感染的医护人员,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医护人员,为其本人所涉及诉讼法律事务,提供5年免费律师服务,服务期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18日。

适用范围:受江苏省委省政府指派赴湖北疫区执行支援防控任务的医护人员本人,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职务被确诊受到病毒感染的医护人员本人,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医护人员本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医护人员本人遇有诉讼法律纠纷时,可持相关材料至江苏省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原件或者表彰决定复印件(单位盖章);诉讼纠纷简要情况。

五、《苏政“50条”》第32条: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保障好产销衔接通畅,保证市场不脱档、不断供。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服务事项118: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

适用范围:相关收费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对近年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价格优惠政策,以及近期各地出台的涉企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经办单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119: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适用范围:经营者。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疫情防控为借口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经办单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六、《苏政“50条”》第37条:加大有效投入,以220个省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推动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服务事项120: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临时性建设使用、改扩建或转产的,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如在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适用范围: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环评处

经办单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121: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适用范围:纳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

办理类型:政府直接办理或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对纳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单独组卷并申请核销用地计划,在报批阶段从省级计划中直接安排。预下达2020年各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流量计划,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合理配置,推动土地利用计划向有需求地区、有高质量项目地区倾斜。充分发挥江苏自然资源“一张图”等信息化成果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审查报批流程、简化程序,合并相关审查项目实行同步申报、同步审查。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做到即受即审,提高审查效率。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经办单位: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项目立项审批材料、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七、《苏政“50条”》第38条: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大力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特别是产业投资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卫生、生态环保、应急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等民生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及早启动民生领域十大类200个补短板项目建设。

服务事项122:加大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投资力度,鼓励有融资需求的环境基础设施等生态环保类项目申请“环保贷”,享受风险分担和优惠贷款利率。

适用范围: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环保贷”支持方向的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登陆“江苏省环保项目储备库”平台(http://218.94.78.90:18180)办理“环保贷”入库申请业务,审核入库后推送给合作银行,由银行独立审贷。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财审处

经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评估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扫描件)、项目立项或环评批复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八、《苏政“50条”》第40条: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

服务事项123: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加强部门协同和省市联动,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开放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启动实施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应急攻关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和省疫情防控统一要求,项目申报立项工作采取“不见面审批”等方式,申报材料以电子版本形式为主;待疫情结束后,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供正式纸质申报书并完善网上资料填报和合同补签订工作。应急项目不受在研项目管理限制,不影响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2020年省科技计划项目。

适用范围:承担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应急攻关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将办理材料(电子版)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省科技厅。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处室: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经办单位:省科技厅、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等项目主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报书(电子版)、项目情况简表(电子版)、项目阶段性成果证明材料(电子版)。

九、《苏政“50条”》第42条: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列入省级年度绩效奖补范围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各设区市可比照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服务事项124: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孵化器”)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将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以下简称“省孵育计划资金”)分配到各设区市,用于对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孵化器的奖补。各设区市科技局汇总统计辖区内列入奖补范围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情况,并会同设区市财政局制定省孵育计划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明确在资金分配中对落实政策的孵化器给予倾斜。

适用范围:纳入本年度省级绩效奖补范围的孵化器。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分配原则,在分配资金时对落实政策的孵化器予以倾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125:优化“苏科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适用范围: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入库企业和“苏科贷”合作银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入库企业在“苏科贷”备案管理系统(http://skd.jspc.org.cn:91/bizweb

/magic/welcome_skd.jsp)提交融资需求;合作银行对接企业需求,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管理系统提交贷款备案申请,并且将相关备案申请纸质材料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纸质材料可后期集中补寄;省各地科技部门根据合作银行上传的材料在管理系统完成贷款备案,2个工作日完成省级备案。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处

经办单位: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各地科技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贷款合同、银行备案申请表。

十、《苏政“50条”》第45条: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开展政策预研储备,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46条: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强制退市、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谨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服务事项126:疫情防控期间,允许合理缓交土地出让价款。

适用范围: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疾控设施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需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用地取得成本费用、租赁租金),各地可以依据国家、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同财政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缓交,免收相应的滞纳金。疫情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的补充合同上报备案,合同争议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经办单位: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土地出让合同。

十一、《苏政“50条”》第48条: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服务事项127:实行交管业务网上办、掌上办,补换领驾驶证、补换领号牌、补换领行驶证、机动车选号、申领免检标志、申请新车临时号牌、申请临时号牌、违法处理、事故快处等26项交管业务“足不出户”办理,为群众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电脑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tzs.122.gov.cn),或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交管12123”账号并实人认证通过→选择业务类型→办理业务种类→仔细阅读须知→按照办理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车管所网办中心后台审核办理→邮寄送达(审核不通过予以退办,短信告知)。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交警总队

经办单位: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不同业务办理事项需要,按照网上办理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服务事项128: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可网上办理,推行“不见面”审批。

适用范围:需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或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szwfw.gov.cn),在线申报环评。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环评处

经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审批书(电子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电子版)、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电子版)、公众参与说明(电子版)。其中,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无需提供第3、4项内容。

服务事项129: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环保信用评价失分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可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视情实施失信行为豁免、减免信用惩戒等措施。

适用范围: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排污企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登录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218.94.78.76:20008/mlsc-web)申请复核,或直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单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通过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申请的,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说明材料。直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说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30:临时取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到期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提交规定资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在线申报,提交规定资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经办单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要求的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131:对省本级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等渠道,公布“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的方式,引导复工复产企业采用“不见面审批(服务)”办理相关业务。

适用范围:省市场监管局本级登记的各类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或到省市场监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企业新设、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的涉及企业主体登记所提交的材料目录。

服务事项132: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材料的(产业政策材料除外),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工业产品(危化品除外)。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承诺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单、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其他材料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企业承诺书,所提交材料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33: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导致许可证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先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在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延续。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产品(危化品、危包、化肥、电线电缆、食品相关产品)。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证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34: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鼓励其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书、免于评审承诺书、自查表、营业执照、原有许可证书,所提交材料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35: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或换证申请已受理但因疫情暂停评审导致证书有效期过期的,可在证书原有效期基础上申请延期6个月。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应签字、盖章)、营业执照、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36: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适用范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及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原件),承诺书(应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37:对到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检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请复查。近期已申请复查,但因疫情影响不能安排现场考核的,可提出撤回复查申请,按延期要求办理延期。

适用范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书。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单位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书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自行检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报告、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38: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申请换证的,可以免考换证,新取证考试待疫情结束后开展。

适用范围: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个人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免考换证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视力证明、原有资格证书。

服务事项139:推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可申请办理。

适用范围:省内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或各地政务大厅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登记注册指导处

经办单位:市场主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或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查询申请的市场主体类型和登记类型所需提交的材料。

服务事项140:引导企业采取动产抵押等方式有效融资,并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帮助困难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适用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申请登记,网址http://dcdy.gsxt.gov.cn,申请登记前需进行“用户注册”(用户名即手机号码,需实名认证)。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网络交易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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