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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明年计划新增 100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记者9月2日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6月21日通过,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7月30日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围绕制定、实施这部地方法规,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

  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这部地方法规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目前,全市户籍老年人口达187.4万,占总人口的25.12%,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测算,2020年,我市老年人口将达到214万,占比27%;2027年,将突破300万,步入重度老龄化社会。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加速,未富先老矛盾凸显,由此带来的养老服务问题逐步成为我市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问:这部地方法规的制定,有助于解决我市居家养老工作存在的哪些问题?

  答: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目前还存在顶层设计需要加强,投入尚不能适应人口快速老龄化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居家养老服务人才短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合力尚未形成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亟需一部具有全局性、系统性的法规性文件予以规范、明确,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也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予以推动、保障。

  问:居家养老服务包含哪些内容?

  答:《条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卫生、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和维权法律等六个大的方面,其中,每个方面又做了具体规定。譬如,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精神慰藉服务包括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

  问:《条例》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已建成的居住区应当分别以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不低于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为严格执行《条例》中明确的设施配件标准,市民政局即将出台《沈阳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分区分级科学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点位。同时,在完成今年指标任务的基础上,明年全市再新增100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0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力争尽早达标。

  问:对部分特定老年人,《条例》有哪些特殊的服务供给和保障?

  答:针对具有沈阳户籍并居住在沈阳的特定老年人,《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0至45小时免费居家养老服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问:《条例》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作出哪些规定?

  答: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策给予的政策扶持,按照规定享受水、电、燃气、供暖等收费优惠政策,依法享受税费优惠。鼓励建立物业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相融合的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居家养老服务。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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